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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章非典型劳动合同讲述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 3.社会保险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 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 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 障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 4.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 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 5.劳动基准法的适用问题 (1)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的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20.92÷8)x(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 保险费比例之和)]x(1+浮动系数)。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单位结算,最 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15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不能按月结算的。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 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 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 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视频1--使用劳务派遣策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策略 视频2--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解释 视频3--专家座谈北京劳务派遣 视频4--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 视频5--人保部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3年期为主劳务派遣问题突出 视频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 视频7--《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走向规范 视频8--涉嫌竟业限制 劳务派遣雇员成被告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 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的处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 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的处 理自 2013 年7 月 1 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意劳务派遣业务。这就会存在行政许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形,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务派遣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 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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