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应徵工作不获录用向雇主索赔案判决站长评释这是劳动法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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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应徵工作不获录用向雇主索赔案判决站长评释这是劳动法上

勞工應徵工作不獲錄用向雇主索賠案判決 站長評釋: 這是勞動法上比較少見的案例類型,涉及的是締約過程中的責任問題。國內勞動法文獻討論勞動契約之終止問題者為數不少,但相對於此,對於勞動契約締結階段的問題,則似乎比較欠缺可供參考之文獻。筆者不敏於拙作「勞動法一百問」修訂二版中曾研討了兩則勞動契約締結階段的問題,一則是雇主通知錄用後又再反悔取消錄用,另一則則是勞工應徵求職時詐稱學經歷的問題。本則判決涉及的則是更前階段「交涉」過程中的責任問題。希望這些案例的提出能讓我們更有問題意識,從而不要忽略在勞動契約交涉、締結階段所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賠償責任問題。 判決要旨: (一)、按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惟此係指當事人為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即已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如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義務或違反進行締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致他方受損害時,始有此條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二)、查,上訴人(按即勞方)雖通過被上訴人(按即雇主)培訓機師之筆試、英文面試,然因上訴人經航醫中心檢查其為B肝帶原者/肝功能異常,經被上訴人綜合考量後未予錄取其成為培訓機師之資格,足見上訴人尚未通過航醫中心之體檢程序及是否符合被上訴人需求之階段,故此時兩造間顯尚未達到簽訂勞動契約前之「特殊信賴關係」階段甚明。故兩造既尚未進入締約前之準備或磋商階段,則被上訴人參酌上訴人並未通過航醫中心之複檢結果,及綜合考量公司需求等因素後,未予錄取上訴人為培訓機師資格,自無何締約前之過失責任可言。 (三)、末按「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15條所明定,惟雇主之經營自由權亦屬憲法第15條財產權涵蓋範圍內,與工作權同列憲法第15條保障。被上訴人基於機師行業的特殊性、飛航安全,以及對於培訓機師提供無庸對價關係之鉅額投資成本,而對於培訓機師之體檢設定較高標準,並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綜合考量未達其錄取標準為由,拒絕錄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條、第5條關於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伊,亦不可採。 資料來源:明理法律事務所 陳金泉律師 .tw/news_in.aspx?siteid=ver=usid=mnuid=1921modid=214mode=nid=361noframe=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95,訴,11649 【裁判日期】960216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6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而來,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招募飛機培訓飛行員(下稱培訓機師)而於網頁刊登相關資訊及報考資格,伊因而參加應試,並於民國95年3月27日通過被告紙筆及儀器測驗,並於同年4月6日通過英文面試,經被告通知於同年月10、11日至民航用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醫中心)體檢,檢查結果認定伊屬於甲等體位,但卻遭被告以綜合考量未達其錄取標準為由,拒絕錄取。惟伊因準備系爭考試並信賴會遭錄取,而為該勞動契約之締約前作準備,致支出補習班課程訓練學費新台幣(下同)35,000元、台北高雄往返機票費用14,000元、體檢費用18,500元、薪資損失20,432元及精神慰撫金412,068元,自應由被告賠償。爰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原請求金額54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見本院卷第79頁),及加計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徵才廣告上業已註明應試者,必須合乎民航局航空人員體檢甲等體位標準及伊公司需求,即已盡說明義務;而原告雖通過伊公司筆試及儀器測驗,並通過英文面試,但因原告經航醫中心檢查其為B肝帶原者,經伊綜合考量後並未予錄取其成為伊培訓機師之資格,並未有違反誠實或信用方法加損害予原告;況兩造間並未進入勞動契約之締約前之信賴關係階段,故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為招募培訓機師而刊登相關資訊及報考資格,原告於95年3月27日通過被告紙筆及儀器測驗,並於同年4月6日通過英文面試,經被告通知於同年月10、11日至航醫中心體檢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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