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产实习类课程的暂行规定-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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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产实习类课程的暂行规定-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关于城市规划专业本科生产实习类课程的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专业本科生生产实习类课程包括专业生产实习和规划师业务实践。为了更好地开展专业生产实习和规划师业务实践课程(以下简称实习课程),提高学生的业务实践能力,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目的和安排 (1)实习课程是城乡规划教育中的重要课程。其目的是培养学生从事实际规划设计的能力,巩固课程学习中掌握的知识并补充课堂教学的不足。 (2)专业生产实习课程安排于第六学期末的暑期;规划师业务实践课程安排于第八学期末的暑期。学时均为8周(7月1日—8月31日)。 (3)实习课程以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要基地,学生亦可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具体地点由规划设计项目决定。 (4)在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事先须经专业教学主任同意;实习单位须有指定的具有规划师(讲师)及以上职称者作为校外指导老师,校内同时有指定教师负责联络、指导和评定;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专业统一组织安排四年级学生专业生产实习的指导老师;五年级规划师业务实践课程,将不再统一安排,由学生与教师或实习单位自由结合。 二、师生互选原则 四年级专业生产实习指导老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师生互选(包括在校外实习的学生)。 (1)师生双向选择原则。要求教师与学生的兴趣相结合,教师和学生均有选择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同等权力。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师生互选的过程公开透明,教师和学生均有权力介入和参与其中(兼顾到工作效率,需要直接参与师生互选工作的老师可以提前向教务员提出申请,便可直接参与师生互选;学生则采用学生代表的形式,参与师生互选)。 (3)限额原则。每个老师最多指导实习学生为2名(含2名)。限额数量将根据师生比例的变化进行调整。 (4)停招原则。生产实习是每个教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但以下情况,经专业教学主任批准同意,教师可以当年停止指导实习生:因暑期或长期出国交流或进修,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指导实习生。 二、选择导师程序 为体现上述师生互选原则,组成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的师生互选小组(教师均可参与,学生则委派学生代表参与指导老师选择)具体开展师生互选工作。师生互选遵循按照程序: (1)环节1:学生提出实习课程指导老师申请,依序选择1-3名老师作为指导老师意愿。如果仅选择1名教师作为指导老师或弃权,且未被其有意向的老师选择,则直接进入环节4。 (2)环节2:依据学生志愿,老师选择学生,但不得超过限额原则中的数额。 (3)环节3:在环节2中,未被选中的学生根据二、三志愿进行分配指导教师。志愿集中时,将采用学生代表抽签的方式决定其指导老师(在环节2中,名额已满的老师,将不进入环节3)。学生代表,由班级学生自行推荐。 (4)环节4:仍有学生未被老师选择,继续采用学生代表抽签的方式决定其指导老师。对环节1中,如果仅选择1名老师作为指导老师或弃权,且未被其有意向的老师选择的学生,则由师生互选小组指定其指导老师。 三、实习课程主要时间节点安排 (1)4月30日前,完成的师生互选工作,以利于师生尽早接触。 (2)7月1日—8月31日,实习课程开展。 (3)10月15日前,指导教师完成对各自指导学生的评定(初评)。 (4)10月31日前,提交实习报告。 (5)11月15日前,城市规划专业统一组织对实习课程进行综合评定(终评)。 四、生产实习类课程要求 (1)学生应参与一项实际规划设计项目作为实习,项目类型不限。 (2)生产实习类课程的课程报告内容与形式见附件1中的有关规定。 (3)凡实习成果未达到附件1规定要求,或实习时间不足2/3者,应判为不及格。 五、实习课程评定 (1)为体现公平公正,实习课程评定包括初评成绩和终评成绩,最终以终评成绩为主。 (2)初评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在外单位实习的学生,其评定由实习单位提供书面评定(需加盖公章后,邮寄给学校或由学生自行带回),校内指导老师也须给出评定建议。 (3)实习课程由教师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通常评定小组至少由三位及以上的教师组成,任何教师都有权,并被鼓励参与实习课程的评定。 (4)实习课程按照统一的评价体系(附件2),进行评定。 五、补充说明 (1)选择实习课程指导教师不等同于其后硕士生导师的选择。如果毕业生其后进入本校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仍然拥有选择其他硕士生导师的权力。 (2)该规定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城市规划专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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