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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残联
大名县残联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的监督管理
(二)对全县残疾人证管理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起草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我市残疾人方针、政策。
协助政府制定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起草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承担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2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宣传全县各类残疾人先进事迹。
指导开展残疾人各节庆日活动。
3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承担残疾人信访事项。
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 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牵头开展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工作。
牵头培肓、选拔残疾人文艺人才和基地,开展残疾人文艺活动。
牵头培肓、选拔残疾人体育人才和基地,承担本县残疾人运动会,组队参加省、全国各类残疾人运动比赛。
负责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的建立及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
就管处
协助残疾人申请小额信贷落实扶贫帮困工作。
就管处
负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
就管处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一户多残、一人多残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白内障复明手术、助听器验配、助视器验配、假肢装配。
5 指导县残联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协助县管理残联领导干部,完善、健全社区残疾人工作体系和业务体系,开展对基层残联干部培训工作。 指导县残疾人工作体系建设,建设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牵头对基层残联干部开展业务培训。
6 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指导、管理、组织社会各类扶残助残社团和爱心人士开展助残活动。
管理、指导五大协会开展工作和各类活动。
7 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8 管理和指导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 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市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88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的监管,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绍机构等有关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请于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到大名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手续的单位,视作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下列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二寸照片一张(去年已认证的残疾职工只须带就业证原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年末《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4.上年度新增的残疾职工请先将身份证号码、个人养保编号及名单报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以便统一核对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5.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本单位公章(如无法携带公章,用人单位可领取申请表格回单位盖章后申请认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对认证资料进行一次以上的书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认证手续是否规范;认证资料档案是否分册建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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