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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大连公积金网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4]3号)、《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贷款,是指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须配合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贷款资金来源:大连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委托代办银行负责贷款的金融配套业务。
第五条 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职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协助大连中心核实“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配合大连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划扣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欠款。
第六条 贷款风险由大连中心承担。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90天、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
(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借款人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大连中心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大连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材料后,应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大连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贷款成数参照大连本地职工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使用证明》(《使用证明》有效期为开具《使用证明》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购房材料(商品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存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对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下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使用证明的,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是否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管理部出具使用证明的授权书书,并通过电话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联系人核实使用证明是否真实准确,在使用证明上记录电话核实情况。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的期限、利率、偿还、担保、监督、抵押物处置、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4]3号)、《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5〕9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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