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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2
下编 刑法分论 三、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即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给予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予以精神上的强制。 (2)这种要挟或威胁应产生一定的效果,即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 (3)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交付财产并不以被害人直接交付为限,被害人因为恐惧而任由行为人拿走财物的,也是交付财物的行为。 (4)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的三种关系。 案例1:捡手机察隐私 借机敲诈获刑 今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进步在宿州市光彩城广场一侧的草丛中捡到一部手机,随意打开后,王发现该手机的信息里存有许多机主的暧昧短信等隐私。上午11时许,该手机响了,被告人王进步接听后得知对方就是丢失手机的失主。听到对方是个女人的声音,而且迫切想要回丢失的手机时,被告人王进步便想到借机向对方索要一笔钱财,于是便告诉对方手机在他手中,并已掌握了其个人隐私,让对方准备好5000块钱,约好中午12点以前在某小区门口见面,到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想到对方爽快的答应下来。当日上午12时许,王在约好的地方准备与失主见面时,没料到对方已报警,被告人王进步被当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进步发现他人隐私后,借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犯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进步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法院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转自中国法院网-案件库-刑事案件) 2.假扮夫妻碰瓷 敲诈钱财获刑 牛某系河南省郏县菜园乡人,2003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重新步入社会后,由于没有正当的固定职业,生活时常陷入困境。一次偶然的机会牛某结识了无业妇女刘某,为了谋取钱财,萌生了“碰瓷”赚钱的念头。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假扮夫妻,制造事故,获取利益。 2008年12月31日15时许,牛某骑摩托车带着刘某来到禹州市褚河乡肖庄路口,利用自摩托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的方式,挡住被害人唐某驾驶的三轮车,索取赔偿。遭到拒绝后,二人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5500元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月17日,禹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法制新闻网(转自中国法制新闻网-经典案例) (4)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或多从敲诈勒索的。 根据2013年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 3. 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给予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被害人未产生恐惧心理的,或者行为人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数额是否较大。 (2)是否多次。 (3)是否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为索债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 (5)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指与以胁迫手段进行的抢劫罪的区别。表现在6个方面: (1)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只能以暴力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则多种多样,包括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 (2)从威胁的方法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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