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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法律的定型
第五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定型: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shoco@126.com 一、隋朝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 1、“生人从化,以德代刑” 2、“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3、“刑可助化,不可专行”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1、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相比于北齐律: (1)修改了部分律名(改“禁卫律”为“卫禁律”、“婚户律”为“户婚律”、“违制律”为“职制律”、“厩牧律”为“厩库律”); (2)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删除“毁损律”,将“捕断狱”分为“捕亡律”与“断狱律”两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 (3)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2、确立新五刑制度 《开皇律》的刑罚由死、流、徒、杖、笞五种组成。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分为五等,即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笞刑也为五等,即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议、减、赎、当等制度。 二、唐代前期的立法成就 (一)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1、礼刑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法令简约 3、宽仁慎刑 (二)唐律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 1、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高祖制定《武德律》,“一准隋开皇之律”,为唐代立法之开端。 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奠定唐律的基础。 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制定《开元律》,使唐律更臻完善。 2、《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基本内容如下: (1)名例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主要规定法定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部分,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自首等内容; (2)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主要规定宫廷和关塞的警卫事宜; (3)职制律,“言职司法制”,主要规定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行为; (4)户婚律,定“户口、婚姻”,规定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罚; (5)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规定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6)擅兴律,“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规定对擅自调兵遣将、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的处罚; (7)贼盗律,关于惩治侵犯人身、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规定; (8)斗讼律,“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规定; (9)诈伪律,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定; (10)杂律,“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它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11)捕亡律,“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置疏网”,关于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法律规定; (12)断狱律,“狱者,确也,以实囚情”,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形式的定型 1、律,“正刑定罪”; 2、令,“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3、格,“禁违止邪”; 4、式,“轨物程式”。 (四)《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年间编纂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下令,仿效《周礼》制六典,定六典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历时十余年,到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编纂完毕,成为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 三、唐代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名 与隋律相比,唐确立的五刑排列无论是刑种还是刑等都是从轻到重,同时将流刑上升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个等级。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推翻现存君主政权;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与皇宫;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 (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 (7)不孝,包括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而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而隐瞒不办丧事,谎称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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