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涉外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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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涉外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doc

南京市涉外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宾馆饭店等非演出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举办涉外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申请事项 事项:涉外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公示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4〕544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第93条。 四、实施机关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在歌舞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宾馆饭店等非演出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五、审批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演出经纪机构初次领证时间在2年以上);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材料 1、举办 先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在线申请。登录网址: (/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main/index.htm) 按照上面要求逐一提交相关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扫描件进行上传)。提交完毕后,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南京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如果演员已经在国内其他地方演出,需要提供其离职证明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批文)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备案(到演出场所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省文化厅或南京市文广新局批文);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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