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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乡村污水治理的责任管理及其启示.doc

日本乡村污水治理的责任管理及其启示   摘要 日本乡村污水治理责任管理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法律法规健全、资金来源广泛、组织实施管理完善,其不少做法与经验可供我国乡村污水治理工作借鉴,特别是强调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通过全社会统筹的方式给予补贴以及突出政府管理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责任等方面。论述了日本乡村污水治理法律法规、资金筹集、组织管理,并分析从中获得的经验与启示,以供借鉴。   关键词 日本;乡村;污水治理;责任管理;启示   中图分类号 X7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7-0170-02   日本的污水分散处理体系可以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城市相对分散处理、乡村污水处理和净化槽处理。城市相对分散处理是城市集中污水处理(下水道事业)的一部分。日本乡村地区也存在一些小规模的城市,在这些城市的人口密集地区建设有公共下水道设施,设施服务人口一般为1 000~10 000人,这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主管部门为负责日本公共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的国土交通省,由地方政府负责维护管理。乡村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人口一般小于1 000人,由农林水产省主管,地方政府负责维护管理。净化槽主要应用于独户或单个建筑的污水处理,由环境省主管,住户个人负责维护管理[1]。   1 法律法规   在日本的行政区划中,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其管辖的下级行政单位为市、町、村。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制定了《清扫法》《下水道法》,其目的在于改善城市公共卫生环境。20世纪60年代,《建筑基准法》出台,旨在规范乡村地区粪便处理的净化槽技术与设施。1983年,日本乡村污水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净化槽法》正式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净化槽的制造、设置、维护检修及清扫;净化槽设置企业、管理企业的登记制度;净化槽清扫企业的资格;国家资格(净化槽设备员、净化槽管理员)。日本乡村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具体见表1。   2 资金筹集   在日本,“谁污染、谁出资”和“居民自行建设并运行管理”的原则贯穿于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对乡村家庭生活污水采取分散式处理开始,直到2004年日本各地基本完成乡村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政府给予的适当补助,居民需要承担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主要资金责任。   日本现行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主要有3种,即公共下水道、农业村落排水设施和净化槽。各自治体(市町村)根据各地方的特点,将这3种处理模式结合使用,或者采用其中的1种或2种模式。为了推动乡村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日本中央政府的各省厅(环境省、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先后推出了补助制度,对设置净化槽和乡村地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给予财政支援,地方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在国库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极大地推动了乡村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2.1 公共下水道   公共下水道依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前提是因公共下水道而受益的居民要负担部门经费。其中,建设所需的费用被称为受益者负担费,管理所需的费用称为使用费。   2.1.1 受益者负担费。由于下水道的建设使得土地利用更加方便,因此需要负担部分建设费。基本上由土地所有人负担。在日本,公共事业通常是让广大的普通居民受益,其财源主要来自于税金,但仅能够给特定人群带来显著好处。因此,要让该利益获得者在一定的利益范围内承担部分事业经费,通过这样的举措保证公平负担。   2.1.2 使用费。由下水道使用者负担污水处理经费中的管理费。下水道收集的污水经终端处理场净化后排入河流等,为此,需要终端处理场的运行管理费和管渠的维护管理费等经费。另外,建设时还有贷款的本利偿还费(建设时贷款的偿还)。如果这些经费都由税金负担,则使用下水道地区的人和无法使用下水道地区的人之间就产生了不公平,因此需由下水道利用人负担。   2.2 农业村落排水设施   农业村落排水设施的运行成本分为用于建设的发行债券本息偿还金(建设资本费)与通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维护管理费)两大类,这些经费由于作为公营企业的性质,原则上和下水道事业一样由使用者交纳费用来维持。但是,资本金与维护管理费被认为应由公费(一般会计支出金)负担,所以是地方交付税(转移支付)措施的对象。关于维护管理费,根据《净化槽法》,属于维护检修、清扫、法定检查所需的费用,根据排水面积及排水人口,适用地方交付税措施。也就是说,日本农业村落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由各级自治体筹集,国家给予财政支持。   2.3 净化槽   关于净化槽,几乎所有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都是个人,所以运行成本中包含了根据净化槽法进行的维护检修、清扫、法定检查所需要的费用。运行成本原则上也是利用者承担,但是一部分自治体采取了向合理安装合并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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