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协会承接服务的资质认定与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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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协会承接服务的资质认定与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

1. 赋予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2.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 3.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4.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 5.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6.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7、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1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4、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5、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16、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1、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2、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3、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4、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6、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7、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同行议价; 8、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9、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10、组织本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招商等活动; 11、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交流; 12、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13、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4、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16、行业品牌建设; 17、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参与反倾销的损害预警、前期磋商、应诉和案件跟踪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调研,探讨国内外行业发展情况,分析行业经济形势,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的建议,提出行业发展、技术进步规划。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商品价格、知识产权、资源利用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行业内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质量认证、品牌评定、企业评定等重大事宜提出初审意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应吸纳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其它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行业协会实际承担能力,将行业评估论证、公文证明、技能资质考核、职称评定、行业准入、行业统计等职能逐步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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