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车船税-南京地税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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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车船税-南京地税局

车船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和办理相关规定 南京市地税局纳服局12366 Nan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Taxpayer Service Center 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公安、交通、农机、渔业、军事等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外籍个人,也应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具体的减免税项目 税法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江苏省政府补充的规定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纳税地点 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 例如:对于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时间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局公告规定: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申报缴纳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减免税及退税相关规定 1、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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