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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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七、八次合并报告 序 言 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7、8次合并报告。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 2. 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至2010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 3. 中央政府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牵头,并成立了报告撰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29个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4. 2010年4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报告撰写事宜。同年11月,召开了报告初稿研讨会。为进一步增进各有关方面对公约的了解,研讨会期间举办了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为广泛听取民间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于2011年7月专门召开会议,应邀与会的代表来自中国残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委员会、北京市妇联、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及媒体。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为会议提供了资金支持。报告还通过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网站进一步征求了公众意见。 5. 中央政府撰写的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第二部分为执行公约各条款情况。对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反馈,根据内容反映在第二部分相应条款中。 6. 中国政府重申对公约第29条第1款的保留。 概 述 7. 中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开展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于2011年4月发布了部分主要数据。普查显示,中国大陆总人口13.39亿人,其中女性人口为6.53亿人,占48.73%。 8. 2006年,中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背景下,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得到高度重视及更广泛的推动和支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9. 中国通过立法、执法监督、政策措施、财政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民间社会参与及国际合作等各种方式认真执行公约。2006年接受审议后,将消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所有相关政府部委。2007年5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就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召开国家级研讨会,研究并制定落实举措。 10. 中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事业领域,取得可喜成果,在很多方面实现空前发展。 11. 第一,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妇女合法权利提供坚实基础。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开始实施。修改决定对该法的总则、妇女权益领域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完善。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在妇女权益领域,突出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做出新规定,如增加了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使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妇女的保护更为明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进行了全面修订,2006年9月起施行。该法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与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为保证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和残疾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通过,自2008年1月起施行。该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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