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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中 山 大 学 文 件 中大办〔2013〕4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12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3年2月26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行政工作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校长主持下,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拟由党委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或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的原则。对与师生员工利害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定。 (二)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进展。 (三)讨论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以及需提交学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决定学校重大行政规章制度的生效、修订或废止。 (二)审议、决定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与人事、学生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医院相关事务、校园与基本设施建设和管理、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决定教职工人事调配方案及聘任、考核、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人事政策。 (四)审议、决定学校的学科、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和培养方案,处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学风师德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审议、决定教学、科研、学科等机构的内部设置与调整。 (六)审议、决定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方面的重要安排。 (七)审议、决定全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 (八)审议、决定学校公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九)研究讨论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审议、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根据《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审议拟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 (二)审议拟定全校性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 (三)审议拟定与全体学生权益关系紧密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拟定学校重大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方案,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审议拟定附属单位、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六)审议拟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七)审议拟定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八)党委常委会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需要审议的事项,授权学校设立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进行前置论证,由上述有关机构直接向党委常委会陈述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位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到会。 (四)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或校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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