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研讨会记录-台湾法学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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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研讨会记录-台湾法学会

公司重整、 座談會記錄 主席: 梁宇賢教授 台北大學 法律系 與談人: 鄭大榮先生 匯豐銀行 王文宇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系 許士宦助理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系 黃虹霞律師 徐頌雅律師 楊曉邦律師 座談部分 梁宇賢教授: 今天之座談會是關於公司重整法制之座談會,主要涉及公司重整時,其債務調整與強制執行之問題,感謝主辦單位:臺灣法學會商事法委員會、韓忠謨教育法學基金會,以及協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最近國內傳統企業面臨財務上之困難問題而有重整之可能,因此關於重整債務調整與強制執行之關係與法律問題實有需要加以探討。 王文宇教授: 主席,各位先進。先跟各位報告問題背景。這場座談會是我個人期待已久的。主要想談的是以公司重整法制為核心,同時牽涉到公司重整前債權債務之關係,同時也會談到重整制度與強制執行法之關係,也會談到一些法律外的面向。 我在兩年前曾到亞洲開發銀行談重整。重整,簡單來說,是指一個債務人,尤其是指公司時,倘若其負債大於資產時,除了以民法上私法自治的角度去解決債權債務關係之外,法律有沒有另外一種角度其他解決方法。而最嚴重的情形,應該進入破產程序,應該沒有爭論。比較有爭論的是短期財務危機而有重生可能的重整制度。 開發銀行之所以開該次研討會,主要是因為東南亞金融風暴發生後,很多公司陷入財務困難,無法清償債務。而這些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又沒有一個很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很快處理,造成銀行債權一直延宕不安。也就是他們欠缺一套當公司資產小於負債時,這時法律應如何處理之制度。 我國法有所謂之公司重整制度。但各位不要認為各國都有重整制度,例如香港就沒有,即便有重整制度之國家,其內容其重整之內容也是五花八門,有其高度之差異性。而其差異性是超越國家,也超越法系的。而在沒有重整制度的國家,市場上卻也會運作出類似重整的解決方法,來解決艱困企業的問題。因為債權債務人會透過協商去找出解決的方案,而這種解決方案是由當事人契約自由而形成的,並沒有法律強力之介入。 我們必須要了解的是:重整制度之真正重要性在於,有了重整制度後,重整制度就會做為一個背景規則而對債權債務當事人發生影響。這些影響因素例如:重整制度是否為法律明定、重整制度是否為強制規定、重整制度在立法上是否保障債權人或債務人。所以因為重整制度之存在,企業發生艱困時,企業以及企業之債權人之應對態度與互動關係會隨著重整制度這個背景規則而不同。 而以我國而言,由於呆債問題嚴重,債權銀行與艱困企業間常有糾紛,造成輿論對於現行重整制度不少批評。舉例而言,第一,在現行公司法下,對於有擔保之債權與無擔保之債權,在重整制度上是一視同仁的,而不同於民法與破產法。但是在外國立法例上,也有將有擔保之債權人與無擔保之債權人加以區別看待的,值得討論。第二,當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果有人願意以借款資金援助,使企業起死回生,則該筆借款債權的受償順序為何。由外國立法例而言,現在世界潮流比較傾向市場化的解決機制。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已經相當艱困,可能比較會給予優先權。或者是由強調協商機制的觀點,為求平衡而給予優先權,使艱困企業比較容易取得金援。 許士宦教授: 各位先進,今天這個題目其實可以擴張為『債務清理』制度的探討,而不必限於公司重整制度。當債務清理程序開始後,債務人之債務之處理,公司債權之確保,都是值得探討的。事實上我們法院在介入債務清理程序時,並不是非常用心,依統計資料,近三年來,法院並未准許過和解,而公司重整在八十八年有五十六件申請,卻只有一件准許。所以事實上透過法院處理之債務清理程序是非常之少,其原因究竟是制度面之設計不良,還是法官心態上的抗拒,還是承辦律師在事證的提出上不夠詳盡,這都是值得探討的。 未經法院介入的債務清理,是裁判外之債務清理,由法院外之律師、銀行團、或社會公正人士處理。學界對於裁判外債務清理的研究相當少見,這是相當嚴重的問題。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企業倒閉後之善後,涉及社會上不少人之利益,卻沒有一個詳細的實證研究,這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事實上,對這個問題,司法院已經展開破產法的研修,現在正在討論要不要增加消費者破產的規定。參考各先進國家,在一九七五年以後,各國都開始對於二十世紀以來的債務清理制度作大翻修,例如德國將和解法與破產法融合為倒產法,採取程序一元化,由債權人會議依私法自治來決定倒產人究竟要依清算或重建的模式來清理債務;日本於泡沫經濟崩潰後,也制訂了民事再生法以取代和解法。由此可知於一九七五年之後,債務清理制度已經成為各國法制之焦點。另外,關於跨國企業所發生之倒產問題,也是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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