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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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农村沼气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编制的农村沼气工程有关规划、工作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落实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根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其资金申请的批复程序和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在试点阶段,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农业部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取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试点方案。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在试点阶段,申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的省份,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中要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对各省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中央投资规模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完成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可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出调整决定。调整后拟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投资支持范围,且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省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的地区,中央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十六条 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最终20%中央投资。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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