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章程.doc.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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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章程.doc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学校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第二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第八条 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九条  第十条 学校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第十条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日。 第二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的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管理使用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招生方案并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学校设置和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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