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处理标准-ceci.org.tw.docVIP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土壤处理标准-ceci.org.tw

土壤處理標準 92.7.23 環署水字第0920050859號令修正發布 總則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土壤處理指將廢(污)水排入非公共水域之池塘、濕地或流布、施灌、滲透於土壤以處理、利用廢(污)水污染物或利用水資源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之方法。 第三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第四條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土壤處理以處理、利用廢(污)水污染物: 一、畜牧業。 二、養殖業:以淡水養殖為限。 三、動物園。 四、製糖業。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第一款之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將畜牧廢水排放至魚池,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一、每日排放於魚池之廢水量,每公頃魚池四立方公尺以下或飼養豬隻與魚池面積比例在二百頭\公頃以下。 二、魚池中溶氧一?○毫克\公升以上。 第五條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施灌花木、抑制揚塵: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同意其廢(污)水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 公共下水道。 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污水之專用下水道。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許可管理 第六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排放土壤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排放土壤許可證或核准變更排放土壤許可證載明事項,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依本標準第二十條第十一款廢止排放土壤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排放土壤許可證。 第七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變更排放土壤許可證載明事項,應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增加或改變前提出: (一)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污泥產生量、委託處理水量、受託處理水量、貯留水量、稀釋用水量、回收使用水量、排放水量等超過原核准之每日最大量。 (二)變更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載明事項。 二、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八款之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三、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排放土壤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復工後十四日內申請。 第八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排放土壤許可證之審查、變更或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事業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 四、土壤處理所在地地籍資料及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同意書。但申請利用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提出地籍資料或同意書有實質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檢具。 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之預防管理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排放土壤許可證之展延或變更,未涉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內容之改變者,得免檢具該文件。 申請展延排放土壤許可證,未變更原經許可載明事項者,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符合本標準所定水質之檢測報告,及切結符合原許可證載明事項之文件。 第九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土壤處理者,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污)水前處理方式。 二、排放土壤之廢(污)水組成。 三、廢(污)水排放方式及頻率。 四、土壤處理水量、面積、位置及方式。 五、處理地點評估: (一)土壤處理範圍內及向外二公里內之地物、地貌、地圖。 (二)環境特性描述:包含氣候、地形、土壤特性、作物生長或植被、地質構造、地下水、承受水體等。 六、一年以上土壤及作物吸收試驗結果或二年以上土壤及作物吸收試驗計畫。但土壤處理之土地無作物生長者,得免檢附作物吸收試驗資料。 七、一年以上地下水水質監測結果或一至二年以上地下水水質監測計畫。 八、土壤監測計畫,包含土壤監測點、土壤監測項目及監測頻率。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廢(污)水每日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檢附。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廢(污)水排放於土壤作為施灌花木、抑制揚塵,其無固定地點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檢附。 第十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前處理採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進水量、排放水量等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 四、廢(污

文档评论(0)

busuanz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