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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福州市国税局 所得税处 吴晓岚 2014/02 一、我市国税系统管征企业享受优惠情况 2010年度,120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4.34亿元 2011年度,,149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7.14亿元 2012年度,165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7.68亿元 示意图 二、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二、政策依据 5、《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科政〔2008〕60号) 6、《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闽政办公[2013}093号) 7、《福建省关于贯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 三、实施办法 1、适用范围 2、享受优惠的项目要求 3、享受优惠的方式 4、办理流程 5、会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口径差异比较 6、征收管理 1、优惠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 归 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2、查帐征收企业 3、会计核算要求 对比:旧政策——亏损企业、10% 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2、享受优惠的项目要求 1、现行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有特定要求 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和研究开发费的范围 2、享受优惠的项目要求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 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1、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2、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享受优惠的方式 (1)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际发生额的 50% ,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在税前摊销。 (3)形成的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对其尚未摊销的余额, 就其余额的 150% 在税前扣除。——25号公告38条 3、享受优惠的方式 (4)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同(2) 处理,最短可为 2 年( 含)。 区别:企业购入的所有软件 4、办理流程 (一)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 1、企业对同一领域进行持续创新的项目 ,应针对创新对象分别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商请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鉴定 ,且 属于上年度在研的研究开发项目 1 16号文件第十三条 4、办理流程 (一)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立项、 且处于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作为究开发项目备案的依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区分:政府出资进行的研发项目、产业化类项目、技术改选项目、政府贴息项目 4、办理流程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1、 实行专账管理 2、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 )” 科目, 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明细台帐 4、归集表 4、办理流程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备案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 5、研发费用税会核算差异 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直接费用、专项用途、单独核算、正列举 国税发[2008]116号 会计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可以将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八项费用归入研究开发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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