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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sh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6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条”) 总体要求: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 总体目标: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 科创中心建设——国内人才引进政策 2015年9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12条”) 3个政策梯度 居住证积分 居转户 直接落户 科创中心建设——国内人才引进政策 2015年9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针对5类对象 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科创中心建设——国内人才引进政策 2015年9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体现5个突出 突出政策加法(现有政策+科创政策) 突出市场评价(薪酬评价、投资评价、第三方评价) 突出能力贡献(获得风投青睐、个人纳税、经营业绩显著) 突出梯度衔接(三个不同政策梯度) 突出操作便利(参照现有政策流程) 科创中心建设——国内人才引进政策 2015年9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科创中心建设——国内人才引进政策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 企业入驻孵化器时间满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入驻。 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 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 持股应在入驻孵化器前。 科创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居住证积分1-3)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单位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 个人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 科创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居住证积分1-3)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科创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居住证积分1-3) 4、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居转户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3年)。 创业投资来源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 个人应为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 个人应在获得创业投资前持股,且创业投资资金到位后持股不低于5%。 个人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 科创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居转户4-7) 5、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居转户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3年)。 单位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个人为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个人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 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 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科创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居转户4-7) 6、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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