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吾儿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行政处罚信息摘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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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吾儿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黄宜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市管稽查处字[2014]第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黄宜丹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果仁阿胶片1040罐、冬虫夏草13盒以及标签、合格证、手拎纸袋一批、密封易拉罐(700个)及配套封口铝盖、塑盖各700套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电动封瓶机一台;处罚款77160元(柒万柒仟壹佰陆拾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年3月13日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市管稽查处字〔2014〕第3号。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黄宜丹;男;汉族;系淘宝网店“滋补堂杭州店”、“灵芝斋” 的经营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现场查获的“果仁阿胶片”,系塑料瓶装。瓶贴的正面,人物图的头顶有明显的“胡庆余堂”字样(与商标注册证的字体相同),人物图头像右边有古医和胡庆余堂图形文字商标标识。塑料瓶以及胡庆余堂的相关标识(含拎袋等外包装物)以及封口设备、工具等均由当事人从网上购得,散装无标识的阿胶片是当事人从山东东韵阿胶厂进来的。当事人从网上销售的上述“果仁阿胶片”126瓶,每瓶售价60元,合计销售额7560元。扣押的1040瓶,其中已交付货款给黄宜丹的1032瓶(货款为47034元),8瓶尚未出售。非法经营额合计为55074元。 当场查获未成交的“胡庆余堂”冬虫夏草,包装盒正面有醒目的印鉴图形加文字 “胡庆余堂” 的标识,打开盒盖,也有此标识,并在该标识左则附加古书式样的说明书,封面显示“胡庆余堂参茸商品介绍”,其中“胡庆余堂”四个字醒目突出,与注册商标的字体一致。“胡庆余堂”冬虫夏草共13盒,按标价为43.94万元。而当事人的购入价为12.98万元。 另,根据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庆余堂”)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证,胡庆余堂有多个注册商标。“胡庆余堂”繁体字形的商标3个:《商标注册证》第154246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蜂王浆,八宝饭,枇杷膏,糖果,糕点,茶”;《商标注册证》第4001057号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片;可可饮料;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产品。” 《商标注册证》第33681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中药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滋补口服液、药酒。” 印鉴图形加文字“胡庆余堂”商标1个,《商标注册证》第172850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片剂、中药成药、各种丸,煎好的药,胶丸,散,药酒,补药、膏剂”。 文字加图形“古医”商标1个,《商标注册证》第420101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果;非医用营养品;糕点;谷类制品;方便面;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食用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黄宜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杭州萧山安然保健食品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马林芝)1份、马林芝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第三人吕程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杭州市上城区传泰保健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第三人的合法身份; 2、举报者提交的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201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萧山区宁围镇方方达物流、萧山区宁围镇宁牧村生兴路1-106(杭州萧山安然保健食品商行)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以及拍摄现场照片以及涉嫌违法物品照片等材料,证明案发时,检查的基本情况; 4、证据提取单、胡庆余堂参茸商品介绍、原料、包装物、工具等购入记录、淘宝网店“滋补堂杭州店”、“灵芝斋”销售记录、以及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并经笔录证实,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对当事人黄宜丹的询问笔录6份、第三人吕程圆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庆余堂情况说明、鉴定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阿胶片、冬虫夏草产品合格。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胡庆余堂“胡庆余堂”、“古医”注册商标使用在其销售的果仁阿胶片上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柒万柒仟壹佰陆拾元)。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2014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市管案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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