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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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提高信用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本会章程和《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潜水自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潜水服务的本会正式会员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评估并获得相应的潜水服务与能力评估等级。 第三条 潜水服务会员可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和诚信体系水平等评估指标申请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四条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会员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 第六条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依据《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指标》进行各等级的评估。 第七条 自愿申请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的会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潜水员、潜水监督、潜水医师、潜水医学技士、其他各类潜水人员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文书或合同;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 (八)服务项目或施工合同副本及业主签署的质量验收、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 (九)按附件一的指标提供相关的信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已获得评估等级的会员,满三年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估,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评估等级证书正、副本; (二)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三)获得前次评估后的服务项目或施工合同副本、安全评估报告及业主签署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九条 申请潜水服务等级评估的会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与保持相关要求的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应的认证。 第十条 潜水服务会员提交的申报评估资料经初核后,由“评估委”派员进行现场实地勘验,提出勘验报告并提交“评估委”。“评估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情况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收到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举报的单位予以正式公告;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撤销其等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评估等级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等级,获得临时评估证书,达到规定年限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潜水服务单位,其服务等级可根据实际达到的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从事潜水服务的会员申请等级的评估,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无评估等级的企业或自然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四)聘用未取得评估等级证书的人员进行潜水作业的; (五)评估指标中所要求的相关管理体系失效的。 第十五条 从事潜水服务的会员申请等级的评估,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二)申请当年发生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信用评估按指标实行记分制,总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从事潜水服务的会员符合评估等级指标要求,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颁发相应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该评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在申请高一等级评估并获得新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评估证书交回原发证机构予以备案。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其评估证书交回原发证机构予以注销。 第三章 评估复核 第二十条 《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一条 评估等级的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复核资料,包括:《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申报表》、《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证书》副本和《潜水作业安全证书》副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相应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证明以及潜水服务业绩总结等资料。 (二)协会在收到申请复核材料后,组织“评估委”按程序和指标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记录在《潜水服务能力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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