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科审查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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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科审查注意事项

二、內科審查注意事項 (一)門診部分審查原則: 1.門診處方用藥之審查,依照健保用藥之相關規定,進行詳細審查。除了應注意用藥之適應症外,也須注意使用之劑量與期間長短是否恰當。 △2.應加強審查不正常過度使用高價藥品之院所,一般以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類、糖尿病之口服降血糖藥物、微循環促進劑、抗生素、制酸劑、抗巴金森氏症、口服抗黴菌藥物及抗血小板藥物等類藥物容易發生使用不合常理之情形,即此院所之多數病例均使用高價藥品而不見一般常用之低價療效相近藥物。 3.注意慢性病處方中,是否有同時開立使用天數過長之非慢性病用藥。 4.須注意檢查或檢驗之必要性,對於以研究、預防或健康檢查而做與診療無關之檢驗或檢查,應加強審查。 △5.對於超音波檢查及內視鏡檢查頻率過高之院所,應加強審查。例如高血壓無心臟血管併發症者,並無心臟超音波檢查之必要。 6.特殊檢查,如MRI、CT等是否有附報告。 7.必要時得調閱病歷影本參考。 8.非類固醇抗炎藥使用兩種(含)以上者,應加強審查。 ※9.糖尿病用藥,因藥物作用機轉相同:如sulfonylureas類型藥物(glimepiride等)不可與meglitinides類型藥物(如repaglinide、nateglinide)合併使用。 ※10.以利尿劑(thiazide diuretics)作為第一線治療高血壓之藥物,並應從低劑量開始使用。 ※11.高血壓之治療,應注意下列用藥禁忌: (1)高血壓懷孕婦女,禁用ACEI或ARB。 (2)高血壓合併高鉀血症病史之病患,不宜使用potassium-sparing diuretics或aldosterone antagonist。 (3)高血壓合併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支氣管痙攣病史之病患,不宜使用β-blocker。 (4)高血壓合併二度或三度心臟傳導隔斷病史,且未裝置人工心律調整器(pacemaker)之病患,不宜使用β-blocker。 (5)高血壓合併痛風病史之病患,不宜使用thiazide diuretics。 (6)高血壓合併血管水腫病史之病患,不宜使用ACEI。 (7)高血壓合併低鈉血症病史之病患,使用thiazide diuretics,應監測血鈉濃度。 ※12.serotonin antagonist類止吐劑使用,應以標準劑量為原則,超過標準劑量者應檢附說明。 ※13.使用rosiglitazone maleate(Avandia)或pioglitazone hydrochloride(Actos)應注意: (1)葡萄糖失耐症 (IGT)之病人不宜使用作為預防性的治療。 (2)rosiglitazone maleate之使用,宜遵守以低劑量為起始劑量(4mg qd)之原則,再逐步考慮增加劑量。 (二)門診部分審查注意事項: 1.處方由本院所調劑者,得另申報門診藥事服務費,處方交付調劑或未開處方者,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 2.皮下肌肉、小量靜脈注射及IV Push等注射技術費,包括於門診診察費內,不得另行申報,但材料費得另計。 3.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尿液、糞便、血液學、生化學檢查費用,累計項次數達規定次數時,應折扣之規定,審查時須注意有無確實執行。 4.使用袪痰劑或誘痰劑時,如同時處方兩種以上止咳劑,或不當使用高價藥品者應加強審核。 5.支氣管擴張症或慢性支氣管炎,如長期使用第二線或第三線高價抗生素,應加強審核。急性發作期可短期使用普通有效的抗生素。 6.GOT、GPT異常,門診得檢驗HBSAG、Anti HCV。然檢驗Anti HBS應屬非必要檢驗。 ※7.血液透析病患洗後CCr>10 ml/min且每次UF2.0公斤應先減少透析次數為每週兩次,以觀察病患之CCr及腎功能變化,再決定日後之增減。 (1)但排除下列三種情況(即每週可洗三次): 糖尿病、弱小及婦人等洗前Cr≦6.0或CCr≦5ml/min(CCR以CG的公式計算) UF2.0公斤,但乾體重小於40公斤的患者則以乾體重的5﹪為限。 血液透析超過一年的病患。 (2)透析案件應檢附下列資料: 開始透析日期及過去透析時間序列。 病患BMI data。 殘留腎功能(residual renal function)及CCR。 Albumin檢驗值。 施行透析必要性之理由(如心、肺疾病、貧血等其他合併症) (三)住院部分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審查時應注意個案住院之必要性、住院日數之長短及病房種類(如加護病房等)之適當性。 1.急性支氣管炎、肝炎、暈眩症等特定疾病住院,應符合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 2.住院處方用藥之審查,應依照健保用藥之相關規定,進行詳細審查。除注意用藥之適應症外,也須注意使用之劑量與期間長短是否恰當。(一些管理不善院所,易出現長期未進行醫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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