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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例与番租---清代台湾岸里社人和新港社人的田园租业,174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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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例,番租與國家清代熟番岸裡社和新港社的田園租業,1740-1820
陳秋坤(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
前言
近年來,有關清代政府如何治理臺灣,如何管理土著部落及其土地產權,以及熟番與漢佃的租佃關係等課題,持續受到學界的注意。不少學者討論土著的地權源流、產權結構和地權流失的過程。 有關清代臺灣土著政策和地權結構,參見John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有關清代臺灣土著政策和地權結構,參見John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1600-1800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陳秋坤,《清代台灣土著地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清代官方對待臺灣的政策和士人對臺灣邊區的認識過程,參考Emma Jinhua Teng, Taiwan’s Imaged GeographyChinese Colonial Travel Writing and Pictures,1683—1895 (Harvard Press,2004); 有關近代平埔族群的遭遇,參見 Melisa J.Brown, Is Taiwan Chinese?(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 2004)
近年來,社會學家柯志明利用前人既有的研究和史料,重新檢驗和批判各種陳說,並撰寫一部專著,《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比較特別的是,柯氏以臺灣中部岸裡社大土目敦仔家族為中心,試圖描繪一個清代番業主(柯氏稱為「番頭家」)的典型。柯氏在本書的一個核心論點,是對熟番的番租性質提出一套新的「番租理論」論述。柯氏指出,從日據初期以來,近百年來學界都「誤解」了熟番地權的性質。他認為,熟番部落的公租固然屬於番大租,但私有番業主向漢佃抽收的番租,則是一種番小租。不僅如此,柯氏認為,這種番小租是一種漢人社會所沒有的另一種租粟,名叫「大小租」。柯氏進一步主張,既然私有番租是「番小租」,那麼從清末臺灣巡撫劉銘傳以降,到殖民政府的地租改革運動,利用行政命令強迫番業主減收番租,甚至撤銷番租名目,都是剝奪熟番權益的錯誤政策。
柯氏有關熟番番租的論述,具有幾層意義。首先,如果清代臺灣社會真的出現所謂「大小租」的「番小租」,那麼,過去學界普遍認定明清以來中國農村租佃關係只有大租和小租兩大類的看法,勢必全部推翻。 明清中國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包括台灣私有地權的分化過程,參見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北京
明清中國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包括台灣私有地權的分化過程,參見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第二章,『明清地權分化的歷史考察』。
本文的目的之一,在於利用類似的岸裡社敦仔家族的土地契約檔案,重新檢驗番租的性質。首先,本文將描述清代初期臺灣通行的開墾俗例和租佃生產交換關係。我們將敘述地方官員處理番漢租佃關係的態度和作法。其次,利用岸裡社田業紀錄檔案和土目敦仔家族(潘頭家)的收租帳冊,分析番租的類型和番業主的番租內容。為求驗證番租的性質,本文選擇同一時期在臺灣南部大崗山背後新港社業主,進行比較分析。經過這些討論,期望增加我們對清代熟番社會及其番租的理解。
清代台灣開墾俗例和租佃關係
歷史學家Madeleine Zelin探討明清時期的民間契約行為,指出契約具有區域色彩,在農業區和市鎮商業區的契約形式,便有不同規範。其次,契約除了表示買賣和租佃關係之外,另有一層文化成分。各地鄉俗庄規對於田土產權源流和典賣找價行為的認定,都在相當程度內影響了契約的執行。 Madeleine
Madeleine Zelin, “A Critique of Rights of Property in Prewar China” in Madeleine Zelin, eds.,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 Stanford Press, 2004,pp.19-30.
從十七世紀初葉以降,台灣歷經荷蘭東印度公司(1624-1661)、明鄭東寧王朝(1661-1683)和清朝(1683-1895)等政權的統治,留下許多殖民者的痕跡。例如,在荷蘭人時期,曾對土著部落施行『贌社』辦法,藉此管制漢人和土著的交易活動,並增加稅收。 翁佳音,〈地方議會.瞨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臺灣文獻》,51卷3期(2000年9月),頁263-281。
翁佳音,〈地方議會.瞨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臺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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