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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营学校之意义与类型
公辦民營學校之意義與類型
壹、 公辦民營學校之意義 1
貳、 公辦民營學校之類型 2
一、 簽約外包 3
二、 特許學校 4
三、 BOT學校 5
四、 公私合夥型學校 8
壹、 公辦民營學校之意義
「公辦民營」一詞常與「民營化」相提並論,甚或混為一談。兩者確有許多相似或重疊之處,但從字義上而言,兩者在範圍上仍有若干不同,「民營化」所指涉的範圍較廣,從公私合夥到完全私有化,而「公辦民營」則仍強調公部門一定程度的介入,特別在所有權方面。
馬信行引述經濟學領域的諾貝爾獎得主Friedman, M 的理念說明國民教育公辦民營的意義,而將「公辦民營」由「公辦」與「民營」兩個概念分別說明之(馬信行,民86):
一、「公辦」的意義:一般人覺得國民教育公辦的理由有二:(一)教育有旁觸效應或外溢效果,此相當於社會效益,即個人之行為可能導致其他人付出代價後卻不能直接從他那裡獲得補償,或是一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其他人受益,卻不能直接直接報答他。教育為增加公益,故宜由政府來辦教育;(二)一個穩定的民主社會需要其公民有基本的識字能力與知識程度,並能接受共同的價值觀。一個兒童接受教育,不僅對其個人有利,亦能對社會有所貢獻,故政府應出資興辦國民教育。
二、「民營」的意義:Friedman認為國民教育由民營較有效率。在企業中,只有當消費者享有選擇的自由時,才能產生效率、降低成本,並提高品質。
吳清山(民88)認為學校之「公辦民營」或「公設民營」係譯自英文 “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 。從此一英文詞彙觀之,「公辦民營」學校係指交由民間經營的公立學校,亦即政府有學校所有權,民間團體或個人有經營權。而此一定義與蔡文杰(民86)所指之「公校私營」十分接近。
從以上論述中可知,「公辦民營」與「民營化」的意義略有出入,在範圍上,公辦民營是民營化的部份集合,民營化的所指涉的範圍包含了公辦民營,就政策工具的觀點言之公辦民營可說是民營化政策的眾多政策工具中的一組選擇。例如:「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是教育民營化政策的一種選擇方式,但顯然不屬於公辦民營;又如將公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學校,是一種民營化行為,但改制成私立學校後公部門不再擁有所有權,故此類型學校不能稱為公辦民營學校。吾人可由民營化政策工具的比較中(如表 2 - 1),進一步瞭解公辦民營的意義與範圍。
由上表可知,在教育民營化的模式中有部份是屬於公辦民營,如工作地學校、外包、BOT、義工家長。有部份不屬於公辦民營,如在家教育,公立學校轉私立。另有些雖不能稱為公辦民營,但卻會影響公辦民營之成效,如教育券、家長教育選擇權,能使公辦民營學校與公辦公營學校及私立學校自由且公平競爭,教育鬆綁解除法規及政策的限制,有助於公辦民營學校的發展。
此外,由上表中亦可得知應對「公辦民營學校」的定義範圍加以限制,此因現今絕大部分公立學校或多或少皆有藉用民間力量,例如,義工家長協助指揮交通以及保全公司負責夜間安全之維護,早已為普遍之常事,設若對「公辦民營學校」採從寬定義,則現今大多數的國民小學皆可稱之為公辦民營學校,而失去討論之意義。故而「公辦民營學校」應指以學校整體或大部份交由民間經營的公立學校,而非僅只於單一的、局部事項之公辦民營。
貳、 公辦民營學校之類型
周志宏於「國民教育公辦民營之行性研究」中認為,國民教育的公辦民營可分為七大類型,分別為:民營─出售公部門之一部或全部、公辦民營轉公營─BOT型、公辦民營─民間承型、公辦民營─管理合約型、公辦─個別事項契約外包或委託民間處理、公私合夥型、特許學校(馬信行等,民85,頁82-88)。其中管理合約、民間承包與個別事項契約外包或委託民間處理此三項可統稱為外包(contracting out)(馬信行等,民85,頁69)。上述類型中之第一類「民營─出售公部門之一部或全部」,是將公有財產讓售給人民,轉變為私有,故基本上已不屬於公辦民營的範疇。至於第五類「公辦─個別事項契約外包或委託民間處理」雖屬公辦民營之行為,但由於範圍的侷限性,實施該項措施的學校仍不足以稱之為公辦民營學校。
吳清山(民88)認為公辦民營學校主要可分為四大類:管理合約、民間承包、BOT、特許學校。
綜合以上學者之分類,可將學校公辦民營區分為以下四大類:簽約外包(contracting out)、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BOT學校以及公私合夥型學校,茲詳述如後:
一、 簽約外包
Savas(1987)指出美國的民營化意義為外包服務,由此可知外包在美國的普遍與重要。外包可使公部門確保公共服務的提供,但不必親自生產,生產功能可由民間承包之,而達到小而有能力的公部門目標(林玉華,民87)。
李宗勳(民88)認為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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