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实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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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实务报告

公文撰寫參考資料 提供單位:秘書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壹、文書處理參考法規及依據 一、公文程式條例。   二、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秘書處出版。 附錄:公文程式條例、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印信條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綃辦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三、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 貳、公文程式條例 公文程式條例係處理公文書時規範其程序及格式的法律。做為各公務機關處理公文書時共同遵守之準則。 公文程式條例共計14條,民國17年國民政府制定公布,隨時代的變遷,先後於民國41、61、62、82、93、96年修正部分條文。 參、公文的意義 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肆、公文的類別 (一) 依現行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整潔:簽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簽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案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避免。 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不宜僅以「云云照敘」,自圖省事,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文稿表示意見,請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請改為「○○」「本」「該」等。 8、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 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依序排列。 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於添改處蓋章。 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請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請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文稿有頁以上者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加註頁碼。、「」: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行低格書寫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公文用語規定: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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