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中央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doc

十一、中央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doc

  1.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十一、中央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行政)會議法制實務作業手冊 目 次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摘錄)…………………………………………… 3 二、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摘錄)……………………… 4 三、研擬法規草案(包括新訂案或修正案)需注意之重點…………… 5?6 四、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7 五、法律統一用字表……………………………………………………… 8 六、法律統一用語表……………………………………………………… 9 七、法制用字、用語之補充……………………………………………… 10 八、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11 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12?13 十、校務/行政會議法規(修正)草案格式及立法舉例………………… 14?18 法制作業實務手冊 中央法規標準法(摘錄) 第 八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 九 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第 十 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參考舉例一】 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二十七條  本部各類公文依左列規定簽辦: 一、須先簽後辦之案件如次: (一)制訂、修正法令之案件。 (二)有關政策性之重要案件。 (三)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之案件。 (四)有關重大興革之案件。 (五)擬提部會討論之案件。 (六)重要人事案件。 二、須簽稿併送之案件如次: (一)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者。 (二)依法准駁,而案情特殊須加說明者。 (三)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簽請核示者。 三、其他一般公文或文稿內容一目瞭然者,均可以稿代簽方式辦理。 【參考舉例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十二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第三十九條  (刪除) 二、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摘錄) 93年10月2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30084858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第二章之四、法規修正案 (一)標題: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其書寫方式如下: 1. 全案修正:修正條文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修正草案」。 2. 部分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4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3條以下者,書明:「(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或「(法規名稱)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法規修正時,應加具「總說明」,於序言中彙總說明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之沿革、必須修正之理由或法規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其標題名稱如「(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同時說明執行所需員額及經費之預估。【按:依本校慣例,不適用此項。】 (三)條文對照表:條文對照表之標題名稱如「(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名稱)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三、研擬法規草案(包括新訂案或修正案)需注意之重點 一、法規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說明欄部分: (一)敘述民國年代時,毋庸寫「中華民國」、「民國」二字,如「○○法自六十五年公布施行後,……。」 (二)敘述機關名稱,均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經濟部」……等方式為之,不寫為「本院」、「貴院」、「本部」。 (三)敘述立法沿革時,如該法制定、修正均係「自公布日施行」者,則寫為:「○○法自○年○月○日公布施行後,曾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