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医院作业基金进用人员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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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医院作业基金进用人员工作规则

國立體育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8年12月15日第412次行政會議通過 桃園縣政府99年1月5日府勞動字第0990002253號函 修正第4、8、21、46條後同意備查 100年5月17日第438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34條 桃園縣政府100年7月4日府勞動字第100026076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體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規定本校約用人員之權利與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校務,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指依本校校務基金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第? 三? 條 本校約用人員應遵守下列守則: 一、愛護本校榮譽,發揮團隊精神,忠誠努力執行任務。 二、遵守政府之相關法令及本校之管理規定。 三、愛護公物,遵守工作秩序,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保守職務上機密。 四、不得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並不得收受不正當之利益。 五、應服從主管於監督範圍以內所發之命令,不得有推諉、稽延職務或其他足以損害校方聲譽之行為。 六、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在外兼職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七、本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 第二章 受僱與解僱 第? 四? 條? 本校約用人員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約用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停止職務尚在執行中。 七、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惡性傳染病、重大疾病或經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各單位進用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如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國籍法,且已辦妥工作證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約用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合於前項規定外,應予終止契約。 第? 五?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進用約用人員,應簽訂契約,契約內容以書面訂定之,並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認定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第? 六? 條? 新進約用人員經甄選合格於接到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報到時應填報各種人事資料並繳驗相關證件。 第? 七? 條? 本校新進約用人員應先經試用,試用期以三個月為原則。試用期滿前經考核成績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不合格者依本規則第八、九、十、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停止僱用,工資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第? 八? 條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依相關程序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者。 二、對本校同仁、學生或於校園內對校外人士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耗本校所有物品、儀器,或故意洩漏本校公務上、技術上之秘密或散佈不利謠言,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工)滿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 六、違反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以下視為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校有損害之虞者。 (二)在工作場所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使本校有損害之虞者。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校受有損害者。 (七)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校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八)偷竊同仁或本校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九)素行不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同仁、學生心生畏懼,影響校譽,有確定證據者。 (十)怠忽職守、延誤公務,經勸導不改善,致生損害事實者。 (十一)在工作中酗酒、滋事或妨害工作秩序者。 (十二)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十三)拒絕服從主管人員合法合理之指揮督導,並公然侮辱上級,經勸導無效者。 (十四)挪用公款,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九? 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依相關程序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業務緊縮或僱用經費短缺,或編制職缺擬遴用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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