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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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是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已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学籍的重要环节,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应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进行网上选课、课程考试以及其他教学活动,也不享有注册学籍研究生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取得本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的机会。 第四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因病请假者,需事先填写请假条(要有我校门诊部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者,经指导教师、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教学上主管)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一周到两周者,经指导教师、辅导员、学院院长同意后,须上报学生工作处(部)批准;两周以上者须由学生工作处(部)上报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长批准。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含研究生外出开会、访学、实习、合作单位学习、考察、社会实践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学院酌情准假。 3、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按时返校的,须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三条 伪造请假理由、未经准假擅自旷课或离校者、请假期满不能归校上课且未按规定续假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门诊部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的; 2、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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