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学院章程-d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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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院章程-de

孔子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孔子学院致力于适应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要,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构建和谐世界。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 第三条 孔子学院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符合。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五条 孔子学院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海外开展汉语教学和中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孔子学院应当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并且不得与中国有关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孔子学院不参与同孔子学院设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第八条 根据各国(地区)特点和需要,孔子学院的设置模式可以灵活多样。 第九条 中国境外具有从事语言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活动能力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申办者条件的法人机构,可以向孔子学院总部申办孔子学院。 第十条 孔子学院的汉语教学采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孔子学院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展汉语教学; (二)培训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资源; (三)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 (四)提供中国教育、文化等信息咨询; (五)开展中外语言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总 部 第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机构,拥有孔子学院名称、标识、品牌的所有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球孔子学院。孔子学院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第十三条 孔子学院总部设立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具体人选由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理事15名,其中10名由海外孔子学院的理事长担任,第一届理事由总部聘任,以后选举产生或按孔子学院成立时间顺序轮流担任;其余5名由中方合作机构代表担任,由总部直接聘任。理事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理事会成员任职期间不从孔子学院总部获取任何报酬。理事会设立总干事、副总干事。总干事为总部法人代表,由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修改孔子学院章程,审议全球孔子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总部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研究孔子学院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孔子学院总部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制订孔子学院建设规划和设置、评估标准; (二)审批设置孔子学院; (三)审批各地孔子学院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决算; (四)指导、评估孔子学院办学活动,对孔子学院运行进行监督和质量管理; (五)为各地孔子学院提供教学资源支持与服务; (六)选派中方院长和教学人员,培训孔子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 (七)每年组织召开孔子学院大会; (八)制定中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总部设专项工作委员会,为总部提供咨询意见。委员由总部聘任。 第十八条 总部聘请中外知名人士担任高级顾问。 第四章 设 置 第十九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办机构是所在地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有从事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并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 (二)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申请,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 (二)申办机构简介、注册证书、申办机构负责人介绍; (三)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市场需求预测、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 (五)经费筹措及管理; (六)孔子学院总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孔子学院总部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文件资料审查、当面听取报告、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批准申办后,与申办者签订协议并颁授孔子学院铭牌。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开办的中外合作设置孔子学院,中方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年度项目经费由外方承办单位和中方共同筹措,双方承担比例一般为1:1左右。 第二十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所提供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遵照《孔子学院中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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