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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工作奖金
年終工作獎金
釋一、兼任主管及兼職人員支領年終工作獎金疑義。
教育部71.12.22臺(71)人字第48625號
一、 查年終工作獎金案,多年來向均以本薪及工作補助費二項為發給標準,本(七一)年年終工作獎金始增列:「主管人員及現支特支費有案者,另加主管特支費一項之合計數計發」之規定。
二、 年終工作獎金,係按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為發給對象,並規定不得重領或兼領,因此其屬兼任(職)人員,自不得比照發給。
釋二、退休人員再任臨時工作年終工作獎金支領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5.18局肆字第13280號
退休人員再任臨時工,既無須停領月退休金,應准其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釋三、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因案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再聘為原校教師,停職期間如非在聘約有效期間,因未具教師身分,不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6.26局肆字第20749號
查公立學校教師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定有聘期,與公務人員任用有別,因此教師因案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再聘為原教師,如停職期間在聘約有效期間,其年終工作獎金薪俸部分,全額補發,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按當年實際在勤月數比例發給。停職期間如非在聘約有效期間,因其未具教師身分,不得比照「七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之(七)項規定辦理。
釋四、法定兼任主管職務,代理主管職務年終工作獎金核計內涵疑義。
教育部80.1.23臺(80)人字第03955號
法定兼任主管職務者、甲機關人員兼任乙機關主管職務者,以及現職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如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份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有案,其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可包括主管職務加給。
釋五、公務人員退休生效後,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奉准延長辦理交待期間同併計為「實際在職月數,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2.6(80)局肆字第04351號
本案某君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一日退休生效(支領月退休金),既經依規定奉准延長辦理交代一個月,依規定仍准支給薪津,並扣除已發之當月退休金,其交代期間同意併計為「實際在職月數」,按十二分之二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至年終慰問金部分則依其支領月退休金之百分比,按十二分之十發給。
釋六、專任教師兼任專科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主管職務,並擇領工作費、工作補助費者,其年終獎金及加班費計發。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6.27(80)局肆字第15510號
一、 年終工作獎金部分:依行政院訂頒「七十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係以月支俸額、專業加給兩項,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又查專科學校附設補校及公立高級職業學校附設補校(自給自足班)係利用原有師資辦理,本案專任教師兼任專科、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主管職務所擇領之工作費、工作補助費並不包括在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中,故上開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應不包括其兼職所支領之工作費、工作補助費。
二、 加班費部分:查行政院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七七人政肆字第四○七○一號函訂頒之加班費支給標準並未包括工作費、工作補助費一項,本案兼職所支領之工作費、工作補助費自不宜包括在加班費計支內涵中。
三、 關於兼任人員請假期間之工作費、工作補助費應否停發改由職務代理人支領部分,查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四之(三)規定:「主管人員帶職帶薪於國內外進修、受訓、研究、考察暨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主管職務加給照支,職務代理人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又依該局(六三)局肆字第一四五五九號函解釋,各機關兼職人員如經兼職機關認為已不能依照規定執行兼任職務時,應即免除兼職職務,並得免支兼職工作費,並將兼職工作費發給另行派兼人員。本案有關兼任主管職務支領工作費、工作補助費之專任教師,於請假期間其工作費、工作補助費宜否得發改支給職務代理人一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釋七、以鐘點費為薪酬核發方式之短期代課教師,不合發給或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2.11(81)局肆字第02671號
查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係以軍公教人員共同待遇項目─俸額、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二項,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至其他個別性待遇項目並不包括在內。故如係以「鐘點費」為薪酬核發方式之短期代課教師,以「鐘點費」並非上開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之規定項目,並不合發給或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釋八、屆滿限齡,服務未滿五年,不合辦理退休之免職人員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2.24(82)局肆字第04989號
公務人員年滿六十五歲,因服務未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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