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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医院临时人员(含约用人员)工作规则草案
成大醫院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94年6月2日第199次院務會議通過
94.7.20南市勞動字第09415530170號函核備
97.4.14南市勞動字第09700352970修正核備
100.4.26南市勞動字第10002687031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進用之臨時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促使勞資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業務,依據勞動基準法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本院各項經費約用及院聘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醫師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工友、駕駛人),於本院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第二章 受僱與解僱
第 三 條 本院新進員工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後方可進用。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其他法定傳染病經醫師診斷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經健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無法勝任工作者,或有不適合在用人單位工作之疾病者,不予進用。
第 四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一律不予僱用: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五 條 新進員工依規定簽訂契約,契約內容以書面為之。應按指定日期至本院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報到時應填報各種人事資料並繳驗相關證件。
第 六 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實者,本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遺費: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院誤信而有受損害者。
二、對本院同仁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耗醫療器材、藥品、機器、工具、零件或其他本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院技術上、醫療上之秘密或散佈不利不實之謠言,致本院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工)滿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
六、違反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所謂情節重大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院有損害者。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危害本院財產或員工生命安全、健康者。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使本院有損害之虞者。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院受有損害者。
(七)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院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八)偷竊同仁或本院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九)無正當理由拒絕本院合法調度指派者。
依第一、二、四、五、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一、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員工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影響本院業務者。
三、經醫師證明患有嚴重精神病,致不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者。
四、患有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時。
第 八 條 本院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院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九 條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員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各級管理人員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而本院未有妥善之安全衛生防範措施,經通知本院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各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患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本院已將該管理人解除職務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時,員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 十 條 依第九條終止契約之員工,應以書面告知本院。
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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