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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员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补充说明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實施以來,迭有機關學校及教育人員反映相關問題,為期方案順利推動,擬具相關補充說明,以利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有關「核定退休年資」之問題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之1第1項各款所稱「核定退休年資」,係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機關核定之「公立學校年資」(含得併計之公務人員、公營事業等年資),不包括曾任私立學校教師之年資。
二、年終工作獎金計列項目所稱「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說明
考量本方案主管職務加給係以整體教學生涯為準,且為貫徹「避免教育人員於退休前搶兼主管職務」之政策目的,本要點第3點之1第6項第2款第4目規定之「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1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12分之1之金額」,其計算方式係依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之試算結果乘以1.5再除以12。
舉例1:某甲依上開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試算結果分別為年功薪45,665元、學術研究費30,560元、主管職務加給依積點制計算結果為3,000元。則某甲之1/12年終工作獎金為:(45,665+30,560+3,000)*1.5÷12=9,903(元)。
舉例2:某乙依上開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試算結果分別為年功薪50,190元、學術研究費44,290元、主管職務加給以退休前3年平均之方式計算結果為9,377元。則某甲之1/12年終工作獎金為:(50,190+44,290+9,377)*1.5÷12=12,982(元)。
三、得選擇以較有利方式計列主管職務加給人員疑義
本要點第3點之1第7項但書規定,「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2款第3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所稱「已退休之教育人員」,係指專任主管(校長)及大專教師而言,尚不包括適用本要點第3點之1第6項第2款第2目「積點制」之中小學教師。又各類教師所適用之主管職務加給計列原則係依其退休時身分為準,曾任不同屬性(如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或不同計列原則(如大專教師及中小學教師)人員之服務年資係不得相互併計或分段計列。
四、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適用疑義(原則上比照公務人員方式辦理)
(一)專業加給部分:
茲因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並非「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適用對象,其專業加給係依行政院所定公立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標準支給,故不比照公務人員「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其專業加給仍應依最後在職核敘薪級標準及上開加給表之規定計列其實際支領之專業加給。
(二)主管職務加給部分: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依下列方式擇1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95年2月15日方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4選1) 1.按退休生效時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以方案施行時標準計列 2.以方案施行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 3.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如附表)計列 4.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未滿3年者(無須1年以上),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如附表)之標準計列 95年2月16日方案施行後辦理退休人員
(3選1) 1.以最後在職標準計算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計列 2.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如附表)計列 3.公務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未滿3年者(無須1年以上),依其最後所核敘薪級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非以最後所任主管職務為準對照),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如附表)之標準計列 附表:未納入銓敘審定之舊制職員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列標準表
最後在職所核敘之本薪 對照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半數)計列標準 官等 職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半數(單位:元) 680元以上 簡任 14 6,500 3,250 625元至650元 13 6,000 3,000 575元至600元 12 5,500 2,750 525元至550元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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