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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专职科研机构绩效管理调研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江苏大学科研发展,落实第三次科技工作大会精神,拟集中部分科研骨干,建立相应的校级科研机构,全力开展科研活动。为规范其建立、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重在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坚持“精简高效、突出特色”的原则,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科技工作的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批、成立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除《江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以外,另外要求:
(一)校级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博士学位人数不少于3人,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1人。校级科研机构的兼职科研人员可以是非校内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我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可以在校级科研机构中承担科研工作,但均属于兼职人员。
(二)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原则上近五年内人均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发表5篇SCI收录论文。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程序
(一)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在每年5月或10月提交申请书,集中受理。
(二)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填写《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江苏大学科研机构论证报告》提交科技处。
(三)科技处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科技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国资处,聘请校内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科研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论证会程序:
1.拟建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PPT汇报(30分钟)。
2.查阅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
3.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专家质询,项目组答辩。
5.形成论证意见。
(五)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填写《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六)学校正式发文、授牌。
第三章 考核、绩效评估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绩效评估与考核
(一) 绩效评估与考核针对整个科研机构进行,不考核个人。
(二)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考核。校级科研机构填写《江苏大学科研机构验收总结报告》,科技处按照《江苏大学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结合《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计算办法》,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考核。
(三)通过验收的校级科研机构均需参加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校级科研机构填写《江苏大学科研机构绩效评估与考核表》及总结报告,科技处按照按照《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计算办法》,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考核。
(四)评估与考核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案之一进行。
方案一:以该机构所有我校专兼职人员岗位要求的科研业绩分总数为一个标准分,机构年均完成的科研业绩分超过6个标准分为“优秀”,超过3个标准分为“合格”,其它视为“不合格”。
方案二:每项指标均超出计划任务书目标要求,且获批下列之一:国家奖、国家级平台、国家重点项目,视为“优秀”;每项指标均达到计划任务书目标要求视为“合格”;未达到计划任务书目标要求视为“不合格”。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在接受考核当年年底追加10万元建设经费,用于滚动资助;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继续运行,但学校不再投入;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须提出两年整改建设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两年整改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运行,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考核程序:
1.科研机构负责人进行PPT汇报(30分钟)。
2.查阅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
3.现场考察。
4.专家质询,项目组答辩。
5.专家分别打分。
6.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意见与等级。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期内,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于人数少于10人的科研机构,每年给予5万元建设经费,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校级科研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科研机构根据运行情况,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科技处审核。年度考核作为后续下拔经费的依据。建设经费在每年编制校内预算时由科技处上报。
(二)考核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优先选聘专职科研人员。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对于取消建制的校级科研机构或中途退出的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机构由各学院参照校级科研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并报科技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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