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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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以省教育厅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布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主动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有效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尤其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的专业。 第四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实际,有利于学校专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避免专业设置的同质化,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 第五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适时调整不符合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特点以及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适当限制布点比较集中且近年来就业趋于饱和的专业;严格控制布点过多、招生规模过大、毕业生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 第六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新专业的增长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各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2.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相关图书资料、实训基地等教学设备配套齐全。其中,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300万元、其他类专业应不低于200万元。 3. 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科学、规范、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4.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毕业生就业率高;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八条 办学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在评估检查中有不合格专业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学校进行专业设置调查与论证。每年11月30日前,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业设置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专业设置申报报告(学校正式文件)及专业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 2.专业设置调研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须有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3人。 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4.专业设置条件的其它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成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12月,对各地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审实行专家网上审核与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各校要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定位、聚焦内涵、注重特色,科学规划五年制高职的规模和结构,不断提升五年制高职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等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单位应加强所属分院及专业办学点的教学管理,对各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招生计划完成率低、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将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招生计划。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调整或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省内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机构(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分院、专业办学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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