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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新增程序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流程图
不合格
合格
一、办理开工告知:
办理程序:施工单位携带有关材料于施工前办理,告知后即可施工。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简化版)(每台设备三份)
2、施工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施工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原件)
4、压力管道设计图纸(原件,加盖特种设备设计专用章)---适用于压力管道
5、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原件)---适用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6、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进口机电类特种设备
7、对于异地移装的特种设备需提供异地移装证明―――适用于异地移装特种设备
8、相关部门同意设置锅炉的批复―――适用于锅炉
二、申报监督检验:
办理程序: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告知后到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三、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程序:使用单位携带有关材料于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内办理。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当按照规定逐台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仅适用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或投用前检验报告)*;
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仅适用于锅炉);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7、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8、已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仅适用于尚未告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备注: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1)、(2)、(3)、(7)、(8)项文件: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场(厂)内机动车作业人员须持质监部门核发的人员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仅适用于电梯)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仅适用于电梯)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7、已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仅适用于尚未告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于由苏州分院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该资料由许可办工作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软件予以验证,使用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携带;对于由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办证时需提供。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证指南
一、凡使用单位所购置的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且拟在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新区、园区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苏州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对上述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申报监督检验及注册登记采用“一站式服务”,集中在苏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进行。(许可办人员由监察、检验机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迎春路与吴中东路交界西南角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以下简称苏州分院)业务大厅内)
三、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许可办,告知后即可施工(所需资料详见开工告知程序)。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告知后到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四、对于由苏州分院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和投用检验的特种设备,在检验工作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可与苏州分院联系,获取设备是否检验合格的信息(查询设备检验结论请打苏州分院总65636694转8003,8004)。
对于由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将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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