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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的申报材料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职工花名册
7、劳动合同复印件(1-3份)
8、工资发放册(加班费发放表)
9、工会意见(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签到册)
10、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部门及岗位
11、企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安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 业 性 质 邮政编码 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工时制度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岗 位 计算周期 人数 平均工作时间 工作、休息方式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岗 位 人数 全年休息时间 工作休息方式 企业申报
意 见
年 月 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陕劳发[1995]20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分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四条 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应首先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定难于实行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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