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法规第十九讲及习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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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法规第十九讲及习题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十九 講 次 主講人:張倍榮 第七章就源扣繳及暫繳 現時徵繳制之意義、扣繳之目的、應辦扣繳之所得、免辦扣繳之原則、扣繳之時間 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率高低之決定原則、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適用 非固定薪資之扣繳、薪資所得兔扣繳規定、營利所得之扣繳、利息所得之扣繳、租質所得之扣繳 權利金所得之扣繳、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所得之扣繳 現時徵繳制之意義-1 就源扣繳與暫繳為現時徵繳制之兩大支柱,在理論上就源扣繳係以綜合所得稅為對象,暫繳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對象。所得大部分已被扣繳者,原則上即不再辦理暫繳,故兩者原則上是併行而非兼用。但稅法為配合實際需要亦有規定二者兼用者。 所謂就源扣繳乃於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納稅義務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於一定之時間內向國庫繳交。 現時徵繳制之意義-2 暫繳則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進行一半時,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並以其一半稅額繳納予國庫。年度結束後再核計其真正應納稅額,以暫繳之稅款抵充後,多退少補。 就源扣繳及暫繳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言,僅為暫時性之納稅,因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於年度終了後仍須辦理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扣繳之目的-1 (1)使國庫及時取得收入,便於國庫資金調度:因為在自動申報制之稅目下,國庫必待自動申報時始有收入,且數量甚大,在未屆申報時,則庫收短絀。扣繳制度之實施則可使國庫在各稅申報期前即能及時獲得收入而補其缺陷。 (2)充分掌握稅源及課稅資料:稅款一旦被扣繳,課稅資料即已建立,是防止逃漏最有效之方法。 扣繳之目的-2 (3)減輕一次納稅之壓力:以所得稅言,若無扣繳之實施,次年結算申報之納稅額必大,繳稅壓力大,抗拒心理亦強,不利於所得稅制之推行。 (4)減輕稅務行政負擔。因為扣繳係由扣繳義務人為之,已代行部分徵稅工作,賦稅行政負荷可以減輕。此在部分國家實施年終調整制,扣繳辦法而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其減輕稅務行政負擔之功能則更為顯著。 扣繳之目的-3 (5)扣繳有調節通貨之效:扣繳乃稅款之提前繳納,故有緊縮通貨之作用,此種作用並可透過扣繳之調整而加以運用。在需緊縮通貨時,扣繳率可予提高,使納稅義務人可支用所得暫時減少,反之,則降低扣繳率使之增加。 應辦扣繳之所得-1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2)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個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 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棒、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應辦扣繳之所得-2 (3)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及承包營建工程等事業,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經財政部核定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l0%或15%為所得額者;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4)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免辦扣繳之原則-1 何種所得免辦扣繳,就有關法令規定,歸納成下列原則: (1)免稅所得:所得依法既可免稅,自無扣繳必要,否則徒增退稅工作負擔,並增加所得者之資金利息負擔。因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免稅之投資收益及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等均可免辦扣繳。此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所得,符合規定可以免稅者,亦可免扣繳。 免辦扣繳之原則-2 (2)營業收入:一項給付為對方之營業收入可免扣繳,例如向營利事業進貨進料或購買物品所給付之價款係為對方之銷貨收入,其發生頻繁,且其是否有利潤尚不得而知,如予扣繳,交易雙方及徵納雙方皆有不便,故免扣繳。此外如支付與金融事業之利息是為金融業之營業收入,基於同一理由應免扣繳。 免辦扣繳之原則-3 (3)成本計算不易者:部分所得計算涉及成本之考量,其成本究應如何認定,非給付者所能負責者,而此類所得之計算,成本又占極重之分量,不能予以忽視而逕按給付額扣繳,因此乃規定免予扣繳。財產交易所得即為其例,對非居住者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之財產交易所得,仍分別訂有35%及25%之扣繳率,其目的並非指給付者可按該率扣繳,而係指所得者即出售財產者,可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售價及成本,並按該扣繳率計稅。 免辦扣繳之原則-4 (4)無適當如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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