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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谘商重要理论与技巧

職業災害處理與案例研究 主講人:鄭茂洲 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勞委會TTQS評核委員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 課程大綱 課程內容 1.前言 2.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3.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所定之職業災害 4.職業災害發生如何界定雇主責任 5.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 6.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 7.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惡意請領補償處置 8.職業災害醫療終止認定標準與終止後勞工喪失工作能處置 9.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處理流程 10.企業發包承攬有那些連帶責任 11.職業病與過勞死 12.職災案例討 13.如何制定一套防範雇主責任的「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4.意見交流 前言 前言 1.公司最重要的資產是員工 2.勞工出賣的是時間 3.職業災害是勞資損失 一個企業負責人的座右銘 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1.上班途中被前方貨車掉落物砸傷 2.上班期間被電擊受傷 3.上班期間突然猝死 4.出差期間住宿旅館火災被燒傷 5.由公司指派參加教育訓練被黑板砸傷 6.參加福委會登山活動被虎頭蜂叮傷 7.工作中如廁滑倒受傷 8.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故與同事發生爭執,對方以生產機器傷害致死 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1.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審查準則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勞工請假規則 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3.勞委會七十五年六月四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八八九五號函 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 職業災害的意義與認定 勞動基準法對「職業災害」未設有定義性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基準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其他法律對「職業災害」有定義規定者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職業災害俗稱「因公傷病」或簡稱「公傷病」,即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因執行職務而致的傷亡,包括工作場所的環境所引起的,以及作業活動與其他和工作有關的活動所引起的傷病。 勞工安全衛生法三大管理空間 就業場所:(1)勞動契約存續中 (2)由雇主所提示 (3)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4)接受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 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5)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基準,一般係採用「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兩種條件。 (一)職務執行性 1.在事業主支配、管理下執行職務時:例如勞工在事業單位內從事自己擔任的工作,甚至離開工作如廁或喝水,甚或從事和工作有關的偶發事項等均屬之。 2.雖然在事業主的支配、管理之下,但未從事工作時:例如勞工雖然處在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的宿舍等設施)內,但卻正在休息中或工作前、工作後未直接從事工作,允許其自由行動的情形屬之。 3.雖在事業主支配下,但不在其管理下從事工作時:例如勞工出差在事業單位之外,從事運送或對外交涉等種種工作,或在往來途中,從事用餐或入廁等必要行為屬之。 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二)職務起因性 職務起因性是表示職務和災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其認定一般有下面四個原則: 1.當勞工在事業主的管理下,從事工作而發生災害時,如認定有 職務起因性且無其他反証,也不違反經驗法則,一般都認定為職業災害。 2.雖然在事業主的支配、管理之下,但未從事工作時,若災害的發生可證明是由於事業的設施(或管理)所致者,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3.雖然在事業主的支配之下,但離開其管理從事工作時,如發生的災害可證明屬職務執行性,又無職務起因性之反證,也不違經驗法則時,一般也認定為職業災害。 4.原因不明的災害,如可推定有職務執行性,而不違反經驗法則,則推定為有職務起因性。 職業災害認定標準 為何使用不同的名稱 職業災害=職業傷害? 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勞基法59條) 2.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勞基法59條) 3.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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