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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成大研究发展基金会工作规则(草案)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工作規則
102年3月13日第113次主管會議通過
102年5月29日第115次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條次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規範本會員工與本會相互間之權利與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暨相關法令訂定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二 條 前條所稱本會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係指本會進用之人員均屬之。 第二章 受僱、停止僱用與解僱 第 三 條 新進員工依規定簽訂契約,並按指定日期至本會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自動放棄,報到時應填報各種人事資料並繳驗相關證件。
新進員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再予續聘(僱)。 第 四 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實者,本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遺費: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會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本會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耗器材、機器、工具、零件或其他本會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會技術上、業務上之秘密或散佈不利不實之謠言,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工)滿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危害本會財產或同仁生命安全、健康者。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使本會有受損害之虞者。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會受有損害者。
(七)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會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八)偷竊同仁或本會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九)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合法調度指派者。
(十)未經本會書面同意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者。
(十一)散佈不利不實之謠言,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本會依前項第一、二、四、五、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本會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一、業務性質變更或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因故計畫終止,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員工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影響本會業務者。
三、經醫師證明患有嚴重精神病,已不適合工作者。
四、患有法定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時。 第 六 條 本會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會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七 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由本會發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員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各級主管或其家屬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本會未改善或經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本會同仁患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本會已將該主管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時,員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 八 條 員工欲終止契約時,若無不須預告本會之情形,應準用第七條之預告期間提出書面申請,並辦妥離職手續;如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致本會受有損害者,本會得依相關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離職員工得請求發給離職(服務)證明書。 第 九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手續:
一、普通傷病假逾勞工請假規則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召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准者。
留職停薪期間,除應徵召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以一年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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