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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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

附件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见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2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3)。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3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进口的经严格审核,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附1。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制造企业企业所在地提申请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部提申请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的申请后,应当申请是否规范有效符合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受理申请后,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放行手续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放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5、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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