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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月人事服务简讯-国立体育大学人事室
人事室編輯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出刊
人事法令宣導
壹、上級機關法規、函釋
一、考試、任免、敘薪、兼職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據監察院101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教育部101.4.12臺人(一)字第1010062005號函)
(二)國立大學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發基金)信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豐銀行)所投資啟航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航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職務一案,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部分,經轉請銓敘部函復以,國發基金信託兆豐銀行所投資啟航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職務,尚難謂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代表官股之董事」,爰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不得兼任旨揭職務;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部分,依前開銓敘部函釋,國發基金信託兆豐銀行所投資啟航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職務尚難謂為「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爰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亦不得兼任旨揭職務。(教育部101.4.12臺人(一)字第1010062196A號函)
(三)國立大專校院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兼任法院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選任之公司臨時管理人一案,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揆其職務性質係屬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之決策管理性職務,基於教師本職工作為教學及研究,尚不宜兼任是類職務;惟考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之衡平性,爰同意國立大學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如係原依法兼任公民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監察人者,始得經法院裁定選任兼任該公民營事業機關臨時管理人。(教育部101.4.16臺人(一)字第1010062245號函)
(四)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依「證券交易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所設置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經轉請銓敘部書函釋復以: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規定,現行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均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主要職責為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及結構等事項提出相關建議,並送交公司董事會討論,故該委員會係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委員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是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教育部101.4.20臺人(一)字第1010062221號函)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等3項遴選要點第5點附件,業經該會101年4月19日公訓字第1011006623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101.4.24臺人(一)字第1010072267號函)。
二、考績考核、訓練進修、差勤管理
(一)請各校於教師提出進修申請時,確實依教師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衡酌教學或業務需要准駁。(教育部101.4.3臺人(二)字第1010051615號函)
(二)修正本部96年5月7日臺訓(三)字第0960057668B號函所示申復之提起時點為「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所定「處理結果」,得就之提起申復(即學校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教育部101.4.9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書函)
(三)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1份,並自101年4月9日生效,其中本計畫第4點溯自101年1月1日適用。(教育部101.4.12臺人(二)字第1010064370號函)
(四)教師於曠職(課)期間如遇例假日,其曠職日數應扣除例假日,並依規定扣除連續曠職期間之薪給。(教育部101.4.16臺人(二)字第1010059343號函)
(五)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之金馨獎團體獎個別項目衡量方式、評分權責機關及權重一覽表1份,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教育部101.4.17臺人(二)字第1010065471號函)
(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數位學習注意事項」第6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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