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征收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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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征收事项

1.水资源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水资源费征收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崇左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实施对象和范围 崇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崇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收缴水资源费 实施条件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申请材料 1、上报本单位或个人取水量; 2、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日(收到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缴纳,可申请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承诺办结时限:7日(收到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缴纳,可申请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行政征收数量 无数量限制 征收标准及依据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厅利《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一般取用地表水按0.1元/m3征收;特殊取用地表水:1.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由0.0375元/m3调整为0.085元/m3;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由0.006元/kwh调整为0.001元/kwh;水力发电用水统一按0.005元/kwh标准征收;取用地下水由0.09元/m3调整为0.2元/m3。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崇左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执法人员 莫琪海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5256 投诉电话:0771-7835563 备注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建议取消我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事项。 理由:根据必威体育精装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第六条: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崇左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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