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考试的特别安排-ombudsman.hk.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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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調查報告摘要 當局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 提供考試的特別安排 背景資料 在二零零七年四月,本署公布了關於政府當局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所提供的評估服務的直接調查報告,其中曾表示會繼而調查為這類學生提供的支援服務。由於考試是本港教育制度重要的一環,對年青人升學或就業都有莫大影響,申訴專員決定優先審研此範疇。 2. 因此,申訴專員在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宣布,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7(1)(a)(ii)條主動展開直接調查,以審研: 中、小學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就校內考試及評核所提供的特別安排; 教育當局(包括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和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的教育局)在提供這些特別安排上所擔當的角色;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為這些學生在參加公開考試方面提供的特別安排; 提供有關安排時下述各方的協調情況- (i) 教育局、學校與考評局之間;以及 (ii) 政府與志願機構之間; 提高家長、學生、教師及學校當局對這類特別安排的認知。 3. 除了研究教育局及考評局提供的文件外,我們也會見了一些家長,以及學校和志願機構的人員。 特殊學習困難的定義 4. 總括而言,「特殊學習困難」是指有些兒童儘管智力正常,甚或較聰穎,在學習上卻有某類顯著障礙。雖然他們智力正常,並有充分機會接受教育,但在掌握語言文字技巧,以至其他基本技能上,往往有一定困難。這些技能包括: (a) 聆聽 (b) 說話 (c) 閱讀 (d) 書寫 (e) 數學 詳細資料載於附錄1。在是次調查中,最常接觸到的特殊學習困難類型是閱讀和書寫問題。 需要特別安排的原因 5. 政府政策規定,須為有特殊學習困難及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考試時提供特別安排。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出的「《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訂明,教育機構須為這些學生作合理的遷就。根據這項守則,提供特別安排屬於「合理的遷就」。 6. 考試特別安排旨在消除特殊學習困難所引致的不利因素,但不涉及實際要測試的知識和技能,讓這些學生能夠與其他考生公平競爭。當中的先決條件是: (a) 不會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公; (b) 不會影響評核的目標。 校內考試的特別安排 7. 教育局已發出下列指引: (a) 「教師指引:認識及幫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二零零一年); (b) 「校內成績評估指南」(二零零二年);以及 (c) 「普通學校內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評估原則及策略」(二零零四年)。 8. 教育局認為,校內測驗和考試的特別安排是「有特殊教育需要(包括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的校本支援措施的一部分」。校方須參照該局的指引,以及教育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的意見,根據學生的特殊學習困難程度提供確切的安排。教育局認為,校方應負責提供此類安排。假如家長與校方未能達成共識,可聯絡該局求助。 9. 校內考試的特別安排可包括: (a) 延長考試時間; (b) 加闊答題紙的行距,方便學生書寫答案; (c) 放大試卷的字體; (d) 為學生讀出非語文科目的試題; (e) 准許學生在另派監考員的特別課室應試; (f) 另類答題方式(例如口頭作答,或把答案圈出); (g) 使用電腦進行文字處理;以及 (h) 在有監考員監督的情況下稍作休息。 10. 在是次調查過程中,教育局已引入改善措施如下: (a) 重新編排關於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師資培訓課程,在融合教育五年專業發展計劃內包括90小時的進階課程和60小時的主題培訓課程;以及 (b) 在二零零七/零八學年引進「香港初中學生讀寫障礙測試」。 公開考試的特別安排 程序 11. 有特殊學習困難的考生可在下列兩個時段,向考評局申請在公開考試時提供特別安排: 在中四及中六學年開始的九月或十月(「提早遞交申請」);或 在中五或中七學年開始的九月或十月(「第二階段申請」)。 12. 有特殊學習困難的考生在遞交申請時必須: (a) 填妥申請表格; (b) 夾附由合資格心理學家及校長簽署的評估報告表格,並必須連同下列文件證明考生的需要─ 考生就讀的學校曾作特別安排的記錄; 最近期的心理評估報告。 13. 在本署調查的期間,考評局落實了下列改善措施: (a) 澄清了有關「合資格心理學家」的資歷要求,包括「曾接受專業實務訓練的敎育或臨床心理學家」; (b) 進一步註明「最近期的心理評估報告」必須是在「參加公開考試前三年內取得」; (c) 修訂了評估報告表格,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要求簽署表格的心理學家確定考生有特殊學習困難,需要當局在公開考試時提供特別安排; (d) 澄清了對心理評估報告的要求,包括就考生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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