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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析.doc
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析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10-0007-02
近年来,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宅基地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1 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对解决农户的住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滞后、监管不力等原因,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与新农村建设很不协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1 违法占用宅基地的现象严重。《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也不得超过省定标准。然而,在农村中,许多农户钻“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这一法律空子,不经申请,采取各种手段抢占集体空闲建设用地,绕过相关部门审批,在所占宅基地上直接建房。所以,超过省定面积使用宅基地现象非常普遍,“一户多宅”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
1.2 闲置宅基地无法回收。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管理粗放。许多农户在建新房的同时,没有拆除旧房,上交宅基地,村委会也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回收宅基地,致使旧房成为了空闲房屋和宅基地。另一方面,当今的农村人口大量流出,在外购置房屋的越来越多,但他们不愿意也没有放弃原有的老宅基地,村集体也无法回收,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3 宅基地矛盾纠纷面广量大。近几年,随着农户对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所建新房越来越多,由农村宅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更是逐年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村中各类矛盾和纠纷涉及到宅基地问题的约占60-70%。纠纷双方往往是互不相让,甚至因此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世代结怨。由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成为信访积案,处理起来难度大,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1.4 宅基地利用缺乏规划。长期以来,农村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即使有规划,也缺乏整体、长远的考虑,更没有约束力,对村庄建设不能正确引导和有效控制。农户习惯于把临水沿路、交通便利、方便生产生活作为建房地址的首选,形成了“沿路而建”的局面,使得村庄不断向外扩展,而村内对旧宅基地缺乏改造利用,造成“村外新房林立,村内破旧不堪”,整个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村”,成了典型的空心村,影响农村环境,严重制约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农村宅基乱象原因分析
农村宅基地出现上述问题不是偶然的,也并非局部,成因错综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2.1 农户认识上存在误区。农户对宅基地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农户认为宅基地是祖辈留下的,是他们的私有财产,而且在宅基地和房屋方面存在比排场观念,认为房屋高、住宅面积大就是家庭富裕的表现,就是地位的象征,这样一代代下来,房子越建越多,废弃的房屋也越来越多,闲置浪费宅的基地面积也越来越大。二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缺位。近年来,基层政府对国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到位,使得农户真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甚至出现许多认知上的错误。从调查的情况看,有超过80%的农户表示不知道国家政策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这足以证明农户在认识上存在着极大的误区。
2.2 法律政策上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关于农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数量少,规定不够具体,且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政策文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在很多程度上仅仅依靠地方性政策调整,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
2.2.1 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依据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标准,相关制度缺失,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不明确,分配过程中人为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出现了“谁多占集体土地,谁就多占便宜”的反常现象。同时,农村普遍存在宅基地“终身继承制”,在继承土地上物的同时,也继承了宅基地,从而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均衡。
2.2.2 宅基地确权颁证不规范。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绝大部分农户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即使有证件,也是填写不规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不明晰,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权难。尽管物权法有要求使用权登记的规定,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依然收效甚微。
2.2.3 宅基地界定不明确。一方面是使用权主体的界定不明确。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以户籍和居住时间作为取得使用权资格,但是“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宅基地范围的界定模糊。土地上的树林、菜园、家禽养殖区等附属设施的功能并没有丧失,但却与宅基地使用权捆绑在一起分配给了农户,这样对宅基地范围的界定就陷入了模糊的境地,农户就可以随意在此范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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