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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doc
论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言论自由的内涵在不断的丰富和深化。然而权利的扩张不可避免的与其它权利产生冲突。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而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少,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是造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相冲突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对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的研究,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微博反腐对于社会公众来讲,多了一个举报腐败的途径,是公众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对于纪检机关而言,多了一个查办案件的手段。可以说,微博虽微,但微博反腐力量却不可小?U。
关键词:微博反腐;言论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
1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理论分析
1.1言论自由概述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和保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把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l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均有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使言论自由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宪法在实际中运用比较少,为了使言论自由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又在《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国人权观念不断增强。
1.2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中的运用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赋予了言论自由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使其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相对于传统的言论自由有着更高的参与度,更能体现舆论的力量,它的参与度高、开放度强和集纳度广,以及跨时空、超文本、大容量、强互动的优势,提供了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的极为强大的舆论空间。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是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空间上的自然延伸。所谓公民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公民将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公开表达思想、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行为。
1.3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的概念是伴随隐私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虽然人们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但在人类社会相当长的时期里,并无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在人权类型化进程中,隐私权是比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权利更晚出现的一种。关于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溯到上世纪末。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隐私权保护起步较其它国家更晚,现行法律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比较少而且明确冠以隐私权的名称的更少。主要有以下几项:
1)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规定体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所以也体现对其保护。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中包括隐私权,所以其也在保护之列。
2)隐私权保护的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虽然没有明确的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其都可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通过保护这些人格权同样可以起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做出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就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视为侵犯名誉权来加以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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