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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种植中心(70项)
房山区种植中心权力事项内容
1、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行使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2、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行使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3、对违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行使依据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4、对国外引进植物不带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事项进行确认。行使依据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5、对外省调入植物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进行复检确认。 行使依据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6、对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的确认。行使依据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行使主体为区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使主体为区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8、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行使依据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9、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10、地方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点的建立及保护标志的设立。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1、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督。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2、对国家重点保护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受威胁时采取拯救措施。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3、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4、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与建立资源档案。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5、拟订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6、研究提出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实施。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17、统筹组织农业各产业生产环境监测,参与有关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8、对农业水污染防止的业务进行指导。行使依据为《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使主体为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19、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使主体为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20、支持、推广农业生产方面的节能产品。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使主体为行使主体为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21、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使主体为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22、提出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3、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24、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5、查明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责任人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26、约谈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7、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公示书。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使主体为区农业局、种植中心。
28、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行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行使主体为区种植中心。
29、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服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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