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线(肿瘤)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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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线(肿瘤)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放射線(腫瘤)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民國77.09.1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54528號公告 民國78.01.1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75101號公告修正 民國82.05.10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25560號公告增列第二十點 民國83.01.2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公告修正第十三點 民國88.10.01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公告修正第二十點第二項 民國91.05.0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33817號公告修正第六點及第十三點 民國91.07.2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10049056號公告修正第三點 民國92.04.2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02923號公告修正第十三點 民國92.12.18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20057576號公告修正第二十點 民國95.11.23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50213050號公告 民國97.12.25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70215672號公告修正第二、十一點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放射線腫瘤臨床訓練,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且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分投稿並經刊登於國內外醫學期刋之放射治療相關文章,積分達一百點以上者。積分之計算方式為,台灣放射腫瘤學會雜誌及SCI收錄之期刊一篇原著(original article)一百點,個案報告(case report)五十點;其他原著(original article)二十點,個案報告(case report)十點。 (二)領有外國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本原則所稱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放射腫瘤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但連續三年筆試成績不及格者,須再行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再申請參加甄審。 領有外國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 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與第一項規定有關之年數,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年數合併計算。 筆試採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含放射物理學、放射生物學、腫瘤學、放射治療學及相關法規。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報名表。 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試者繳交其筆試及格成績證明文件。 現仍專任從事放射線腫瘤工作之在職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本原則施行前,已依放射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取得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年數,與本原則施行後取得之年數合併計算。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五十點者以一百五十點計。 (一)在醫學院教授放射線腫瘤學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二)具醫學院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醫師臨床訓練者,每年得積分三十點。 (三)參加台灣放射腫瘤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十點。 (四)參加國際性放射線腫瘤學學術研討會,每次得積分十點。在會中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八點,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四點。 (五)參加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參加學會月會每次得積分十點,參加學會主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六)在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十點;展示壁報者,第一作者得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三至第六作者得積分三點。 (七)參加經本署認定由教學醫院、醫學院、有關醫學會或醫師公會舉辦之放射線腫瘤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授課者每小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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