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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辅导管教工作之法律基础
老師輔導管教工作之法律基礎 黃啟倫律師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建議老師在從事輔導管教的工作時,參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一)有效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 項)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要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二)合目的性原則(教師法第十七條、行 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行為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時,應選擇損害最小的方法為之。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三)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 項)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學理上一般稱之為「比例原則」。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四)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訂有明文。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五)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訂有明文。 一、輔導管教工作的法律觀念 (六)合法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老師若要使輔導管教行為合法妥當,還應該就學生的法律上權益有基本的認識。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一)健康權 以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為例,其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第3項即規定「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即是將學生健康列為最重要考量的規定。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二)自由權 老師在進行輔導管教時難免對學生的行為舉動作出限制,但這種拘束是有一定界限的。曾發生老師把學生鎖在教務處一整天,放學時忘了把學生放出來的烏龍事件。在刑法的層次上,因為老師欠缺故意,可能不會構成妨礙自由罪;但在民法的體系下,老師的疏失明顯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而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三)人格權,至少包含有自尊、隱私、 姓名、肖像 學校教育應培養孩子有健全獨立的人格,但在老師施教的過程中有時會忽略對孩子人格的尊重,反而作了極度不良的示範。學生犯錯時,老師訓示學生「行為」不當,是輔導管教的實施,但老師罵「學生」,則是不可以的。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四)受教權 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條第2項第7款明訂「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但不應完全剝奪之受教育權」可供參照。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五)平等權 一般輔導管教的實施,往往有因人而異的可能性,但這種因材施教必須架構在正當的理由上,否則將因老師的恣意構成平等原則的違反。 二、你不可不知道:學生的法律上 權利 (六)財產權 在校園裡,除違禁物外,老師沒有任何權利沒收學生的任何一項私有財產。 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分別在第14條第2項第8款、第21條第2項規定不得侵害學生財產權,另在第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學校或老師得「暫時保管」學生物品之情形及「暫時保管」時之應注意事項,均在提醒老師們應尊重學生的財產權。 三、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四個觀點 談校園輔導管教與人權教育 (一)前言 輔導管教涉及教師的行為是否符合人權法治 理念。 校園中的學生需要什麼樣的人權法治教育。 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民主的基礎」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教材提及的 觀念及思考方式,可以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思 考教師在輔導管教時,是否符合現代人權、 民主、法治理念。 三、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四個觀點 談校園輔導管教與人權教育 (二)權威(AUTHORITY) 1. 權力的正當來源,包括規則和權威職位 (1) 國家-政府、法律 (2) 學校-校長、校規 (3) 班級-老師 (4) 家庭-父母 2. 我們如何判斷規則的好壞?如何選出領導 者? 3. 我們如何決定是否要使用權威? 4. 領導者的權威範圍應有多廣? 三、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四個觀點 談校園輔導管教與人權教育 5. 案例:對於有過動症狀學生的不當管教。 (89年度上易字第84號) (事實經過) 甲是國中一年級學生,乙是甲的班導師 兼數學老師。甲有情緒管理欠佳、注意力不 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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