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妇女提供的特别服务和设施-香港复康联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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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妇女提供的特别服务和设施-香港复康联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提交的民間報告 序言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稱《公約》)於2008年8月31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同時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在不同層面及透過不同方法在香港採納、推廣和實踐《公約》。 這份報告歸納民間組織對特區政府就履行《公約》工作的意見,提供不同角度的觀點,特別是殘疾人士、殘疾人士的照顧者和復康機構。這份由民間組織撰寫的報告,內容持平、真確及全面,相信能夠與特區政府所提交的報告並行,向相關的聯合國委員會提供香港履行《公約》的現況。 為確保報告內反映的意見持平、真確及全面,我們自2007年起成立專責工作小組,及後更改組成為推廣委員會,邀請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士、殘疾人士的照顧者和復康機構代表加入。推廣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已羅列於報告附件。 我們期望相關聯合國委員會重視這份報告所表達的意見,特區政府亦會考慮報告內所提出的建議,作為未來政策和工作的參考。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推廣委員會 2010年12月 殘疾定義 於不同的政府架構內,特區政府對「殘疾」一詞均有不同的詮釋。 香港現行《殘疾歧視條例》對「殘疾」採取較廣闊的定義,涵蓋肢體、精神、感官、腦神經或學習能力的障礙,可以指身體存在致疾病的有機體;亦可包括身體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缺陷;或是影響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 勞工及福利局轄下康復諮詢委員會於2005-2007年度制定的《香港康復計劃方案》(下稱《方案》)自閉症;(3)聽障;(4)智障;(5)精神病;(6)肢體傷殘;(7)特殊學習困難;(8)言語障礙;(9)器官障礙;和(10)視障。由勞工及福利局負責統籌的「殘疾人士登記證」,亦大抵依循《方案》 社會福利署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傷殘津貼。申請傷殘津貼的殘疾人士必須經公共醫院的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且其殘疾狀況維持至少六個月。根據社會福利署的指引,「嚴重殘疾」包括肢體傷殘或雙目失明、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聽覺嚴重受損,其殘疾程度相等於失去百分之百的謀生能力。 特區政府沒有就「殘疾」一詞作統一定義,令人無所適從。不同的界定容易引致混淆情況出現,如有相同殘疾情況的人士,有人可獲批傷殘津貼,但有人卻不獲批准,全憑個別醫生的主觀判斷。我們認為,為「殘疾」一詞作出統一定義,是保障殘疾人士的基本起點。我們建議政府當局廣泛諮詢殘疾人士、家屬和相關專業團體,為「殘疾」制訂統一定義,同時清晰界定「嚴重殘疾」等級別,供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作為制定相關政策和提供服務的準則。 《公約》 第四條 一般義務 在《公約》生效前,香港已通過及實施若干與殘疾人權利有關的法例,包括《殘疾歧視條例》、《精神健康條例》、屋宇署的《設計手冊2008》等。《公約》在港生效後,沒有通過或修訂任何與殘疾人權利相關的新法例。 特區政府於2007年完成修訂的《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提出:「香港康復政策的整體目標是透過推行全面而有效的措施,以預防殘疾、發展殘疾人士的體能、智能及融入社會能力,並且實現一個無障礙的實際環境,讓他們在社交生活和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 至於《公約》規定的從事或促進研究和開發通用設計的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促進這些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的提供和使用;從事或促進研究和開發適合殘疾人的新技術,並促進提供和使用這些新技術,包括資訊和通信技術、助行器具、用品、輔助技術;向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資訊,介紹助行器具、用品和輔助技術,包括新技術,並介紹其他形式的協助、資助服務和設施等等內容,除了在《公約》生效前已有的計劃之外,過去兩年來特區政府推行新的具體計劃,推動企業和民間在這些方面作出新的嘗試並不多,因此,我們促請特區政府應積極作出推動。 特區政府委任了若干名殘疾人士以個人身份而非代表殘疾人士團體參與康復諮詢委員會及其屬下不同範疇的專責委員會。然而,在政府數以百計的諮詢架構中,殘疾人士獲委任參與的諮詢委員會只是鳯毛麟角,而且只局限於與康復服務範疇相關的議題,似乎漠視了殘疾人士在其他領域的專業知識和需要。 雖然香港有若干與殘疾人士權利相關的法例,不過因執行不善而未能充份保障殘疾人士的尊嚴和權利。例如不少殘疾人士遭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時,向《殘疾歧視條例》的執行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卻鮮有獲得具體的跟進方案,冤屈依然無處申訴;而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 特區政府對於殘疾人士的政策思維,仍停留在提供康復服務的「施」與「受」的心態,未有吸納《公約》帶出的「權利為本」核心價值。在康復政策總體目標中,提出發展殘疾人士的「融入社會能力」之說,客觀上傳達了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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