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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DOCTYPE HTML PUBLIC -//IETF//DTD HTML//EN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十四勞安二字第一四四五九五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八勞安二字第○○五七○七八號令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及附表三十九之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勞安二字第○○六○二○○號令修正 (修正6,12,23,33,43,53,63,82,106,130各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辭,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勞工安全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 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 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 五、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 吊籠:載人用吊籠。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 鍋爐: (一) 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或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超過五公尺之蒸汽鍋爐,為傳熱面積超過三?五平方公尺),或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長度超過六百公厘之蒸汽鍋爐。 (二)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三)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之熱媒鍋爐。 (四) 鍋爐中屬貫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厘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或其傳熱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者,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超過三百公厘,或其內容積超過○?○七立方公尺者)。 二、 壓力容器: (一)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四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 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濾器相關之容器。 (四)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五)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六) 高壓氣體容器。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 高壓氣體容器: 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含修改)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承製廠負責人。所稱所有人係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所有權人。 第六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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